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鸠江区应急管理局 鸠江区司法局
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2日
芜湖市鸠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
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应急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的《芜湖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
本实施办法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及日常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镇、街道和鸠江经济开发区承接应急管理有关执法职责,需要聘用技术检查员、聘任社会监督员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本级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实行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待遇、统一调配使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检查员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区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力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和岗位设置需求,会同区司法局制定区级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
专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数。
第七条 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区应急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笔试重点考察公共法律知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门法律知识,行政执法理论及实务知识以及岗位所需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考察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试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合成,笔试成绩原则上占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
采取考核的方法招聘的,可以通过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适岗能力。考核应量化计分。
第八条 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限制,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
第九条 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公告、受理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或考核、考察、体检、公示、确定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人员入职手续等程序进行,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区人社局予以配合支持。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考核)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可以从市应急管理专家库或者经有关部门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兼职技术检查员。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需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兼职技术检查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兼职技术检查员一般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可以采取签订劳动合同方式,聘用兼职技术检查员可采用签订劳务协议的方式。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聘用技术检查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应当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技术检查员聘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
(一)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的;
(四)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五)因违反管理规定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与原用工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存在劳动纠纷的;
(八)与招聘单位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九)其他不适合聘用情形的。
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不受前款第(七)项的限制。
第十三条 技术检查员按照区应急管理局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三)参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及核查;
(四)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
(五)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八)完成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
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技术检查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授权,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
第十四 条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不得向技术检查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等指标,或者将技术检查员的劳动报酬与罚没款数额、收费数额挂钩。
第十六条 在试用期内,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岗前培训。专职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兼职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应急管理专业知识、行政执法专业技能、保密管理和心理健康等。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定期轮训、专题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薪资、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技术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技术检查员的聘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对技术检查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强化统筹安排。
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
第十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可以从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法治意识,热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中,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
第二十条 通过推荐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商请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提出推荐人员名单,经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第二十一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者其他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经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应急管理部门向有关人士发出邀请,经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
(二)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问题线索;
(三)应邀参与重大执法事项现场监督;
(四)其他有关执法监督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反馈。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与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系机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监督员通报本地区行政执法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交流。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技术检查员协助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听取社会监督员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区应急管理局反馈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区人社局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技术检查员的薪酬确定和招聘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技术检查员的薪酬待遇,根据专职技术检查员的专业水平、技术职称、检查任务量、相关人员聘用待遇标准等因素,并在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
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
第二十七条 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原则上首次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二十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技术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应用,鼓励技术检查员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工作证制发和统一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审核、上报本辖区内符合申领工作证条件的聘用、聘任人员信息。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上报我区聘用人员信息。
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式样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并由发证机关加盖专用印章。
第三十条 对不再聘用、聘任的或者原持有证件过期失效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回并销毁原有工作证,并逐级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注销后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市应急管理厅和区司法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教育培训、违法违纪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在聘用、聘任期限内,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者专项考核、年度考核两次以上不合格的,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将解聘人员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被解聘的,应当将工作证件、防护装备、技术装备等交回区应急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涉及本人或者与其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联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技术检查员在协助执法工作时的不合法、不规范、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五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示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致使未能正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工作证件的;
(六)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有关执法工作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七)解聘后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
(八)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发现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介入调查的,区应急管理局可以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对有关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研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有权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职责,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司法局、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