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鸠江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重点中心、区绿丰集团,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鸠江区住建局制定了《芜湖市鸠江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办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8日
芜湖市鸠江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办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夜间施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芜市建函〔2024〕2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是指在鸠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取得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开工手续且纳入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因其属于国家或本市、区重点工程、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提出申请,经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后出具的证明。
第三条《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申请一次连续夜间施工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日。
第二章 手续办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见附件1)的,应提交《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同步应提供以下资料核验。
1.施工许可手续(施工许可证、施工登记函或施工准备函);
2.夜间施工告知单及施工单位按规定向附近居民进行夜间施工信息公告的照片;
3.夜间施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
4.夜间施工项目现场群众来访接待处设立情况。
上述材料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批准文件延期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收取《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原件,其他材料有变化或需要增补的,可补充提供。
第七条以上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受理告知单》(见附件3)。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申请:
1.以国家和本市、区重点工程、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名义之外的工程项目申请夜间施工的;
2.以国家和本市、区重点工程名义申请夜间施工,但未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重大建设项目中公示的;
3.申请夜间施工期限在中考、高考期间或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的;
4.工程建设地点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
5.从事噪音产生量低于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施工作业(破碎、拆除,夯实,土方,打桩,浇筑混凝土,切割,钢筋加工,室外模板支拆,大型机械清理现场,场界内物料装卸作业之外的施工作业项目)。
不予受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见附件4)。
第九条受理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文件的合理合规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
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区住房城乡建局局不予批准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
1.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纳入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的;
2.以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名义申请夜间施工,但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的“夜间施工必要性情况说明中”进行详细说明或者情况说明不充分不合理的;
3.提供材料与现场及周边实际不符的;
4.经审核发现存在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5.因施工噪音扰民,被多次举报、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未完成问题整改的。
第十一条不予批准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见附件4);批准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同时告知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对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工程项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强日常检查,发现以下问题,责令工程项目立即停止夜间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收回<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告知单》(见附件5),收回《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同时将收回情况告知本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建设单位未落实申请夜间施工批准文件时提供的控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承诺的;
2.施工单位未落实申请夜间施工批准文件时提供的控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措施的;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向附近居民进行夜间施工信息公告的,主动接受居民监督的;
4.夜间施工项目现场未设置群众来访接待处的;
5.施工单位未按照夜间施工批准文件批准的施工作业项目进行夜间施工的(从事噪音产生量低于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施工作业除外);
6.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时存在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附件:1.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
2.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
3.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受理告知单;
4.不予受理告知单;
5.收回《夜间施工证明》告知单
附件1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鸠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的《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企业此次申请《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工程项目名称 |
|
||
开工手续编号 |
|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施工单位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
||
工程规模 |
|
在施部位 |
|
申请类型 |
£国家或本市、区重点工程 |
||
£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 |
|||
£其他特殊需要(主要指因政策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在昼间进行作业的) |
|||
夜间施工必要性情况说明:
|
|||
工程项目周边噪声 敏感建筑物的情况 |
1.须说明工程项目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种类、数量等; 2.须说明工地场界与工程项目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关系; 3.须说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标注受影响范围的居住建筑。 (可另附图说明) |
||
可能产生噪声 的施工作业 |
|
||
可能产生噪声 的设备、设施 |
|
||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已将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费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二、已制定夜间施工告知单并按规定向附近居民进行夜间施工信息公告的照片。 三、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及“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相关规定落实施工现场管理。 四、施工现场已按规定落实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全时在岗在位。 五、已会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处,明确施工噪声污染协调处理工作负责人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妥善解决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我单位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有效,不存在瞒报、弄虚作假的情况。承诺内容中涉及的相关材料,我单位将按要求,提供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验。我单位同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违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公章) |
夜间施工必要性情况说明编制要求
1.情况说明中,需明确申请夜间施工的起止期限,原则上一次申请不超过15天;
2.在同一时间段内,一次申请多项需连续作业的施工作业项目的,需分别进行必要性情况说明;
3.因生产工艺要求(涉及生产安全)须连续作业的,夜间施工必要性情况说明须经芜湖市危大工程专家库内专家进行论证,并加盖论证专用章;
4.因生产工艺要求(涉及工程质量)须连续作业的,夜间施工必要性说明须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编制,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履行审批手续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附件3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受理告知单
申 请 人 (单位) |
|
|||
项目名称 |
|
|||
办事人 |
|
联系电话 |
|
|
受理人 |
|
|||
提交材料清单 |
||||
名称 |
类别 |
份数 |
||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 |
原件 |
1 |
||
施工许可手续 (施工许可证、施工登记函或施工准备函) |
复印件 |
1 |
||
夜间施工告知单并按规定向附近居民进行夜间施工信息公告的照片 |
复印件 |
1 |
||
夜间施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
复印件 |
1 |
||
夜间施工项目现场群众来访接待处设立情况 |
复印件 |
1 |
||
申明和承诺:1、本人已了解并遵守申办事项的相关规定;2、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申明和承诺属实,本人愿承担由于虚假申报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办事人: 年 月 日 |
||||
受理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不予受理告知单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单位) |
|
|||
申办事项 |
|
件数 |
|
|
办理人 |
|
身份证号 |
|
|
受理单位 |
|
|||
告知内容:1、经审查,您(单位)所申办事项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以国家和本市、区重点工程、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名义之外的工程项目申请夜间施工的; (2)以国家和本市、区重点工程名义申请夜间施工,但未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工程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栏目中公示的; (3)申请夜间施工期限在中考、高考期间或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的; (4)工程建设地点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 (5)(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特此告知。 2、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本机关存档,一份交办理人。 3、如有异议,可拨打电话5863219。
办理人: 受理单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5
收回《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告知单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号
告知单位 |
|
||
接收人 |
|
联系电话 |
|
告知内容:1、经检查,发现您(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芜市建函〔2024〕29号)及《芜湖市鸠江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办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本机关决定收回《夜间施工许可证明》,特此告知。 2、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本机关存档,一份交联系人。 3、如有异议,可拨打电话5863219。
接收人: 办理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