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鸠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和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参照《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财资〔2021〕21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已被依法查封或冻结、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处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设置为担保物的,其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负责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负责并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资产处置收益;接受区财政局(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及具体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产处置收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资产处置管理机构和人员,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以上所述资产均含无形资产。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材料的同时,应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云”)同步办理资产处置事项的申报、审核、审批,并在完成处置工作后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批准文件、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缴款书或入账凭证复印件等材料在资产云中的资产处置有关模块登记备案。
第二章 无偿调拨(划转)
第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
(二)资产在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之间的调拨;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四)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特殊事由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调拨。
第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由调出方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批准文件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由调出单位将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三)无偿调拨(划转)给国有企业的,以及跨地区无偿调拨(划转)的,由调出单位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以及《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表》;
(二)调出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四)调入单位意见或调入调出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资产的,另需提供相关批文、资产清查报告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其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事项由申请的行政事业单位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以及《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捐赠表》;
(二)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第十三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四条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不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股权)账面原值30万元(含)以下的,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批准文件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不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股权)账面原值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三)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以及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股权,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经批准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的价格进行评估,并将有关评估报告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以评估价格作为底价,委托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
资产公开出售、出让或转让未成交(流拍)的,在评估有效期内,经区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可在原评估价基础上降低价格重新拍卖,每次降幅不超过原评估价的10%(含10%),降价次数不得超过3次。降价3次仍未成交的,需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申请文件及《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及方式等)或置换协议,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供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有关决议文件和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五)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属资产置换的,应当提供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征收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资产包含征收资产和收购资产两种类型,即在鸠江区辖内对企业、个人等主体进行征收补偿后取得的资产,仅支付搬迁补偿费、移植费等未对资产进行征收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资产范围。
第十九条 征收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不影响征收、搬迁和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坚持“公开处置为主、其他处置为辅”,规范处置程序、体现资产价值。征收资产处置流程及审批权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条 征收资产处置前需要进行评估。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征收资产分以下两种类型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拆除、报废等。
(一)可移动资产的处置
可移动资产为征收资产中除房屋、构建物等不动产以外其他有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办公、公用设施及设备;原料、成品、半成品等生产资料;绿化苗木等。
1.公开拍卖。拍卖资产为征收相关资产中具备拍卖条件的可移动资产,由资产管理主体委托拍卖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
2.自行招标。对确实时间紧急的,经集体研究后可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按价高者得的原则处置。
3.报废。对于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处置或无法实现再利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按流程进行报废处置。
(二)不动产拆除和处置
不动产拆除资产指征收资产中的房屋、厂房、车间、仓库 、办公楼、地下设施、广场等建(构)筑物及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拆除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拆除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应考虑到房屋拆除施工的费用和建筑可回收残值资产(钢筋、水泥、砖瓦等建筑残料)的价值。按以下两种方式和流程处置:
1.资产拆除并将残值单独处置
(1)拆除类工程发包: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办法以公开方式进行。
(2)残值资产处置:房屋拆除后可回收残值资产参照可移动资产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2.资产拆除和残值合并处置
(1)拆除资产残值收入大于施工费用的,参照可移动资产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2)拆除资产施工费用大于残值收入的,参照拆除类工程发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时间特别紧急或情况特殊、金额较大且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和程序实施的特殊情形,由征收实施单位制定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报废、报损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淘汰或维护成本过高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对于虽已达到国家或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报损是指有财务账面记载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和核销资产价值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四条 资产报废、报损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报废、报损资产账面原值20万元(含)以下的,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批准文件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一次性报废、报损资产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三)一次性报废、报损资产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四)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废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报废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经批准后单位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原则上自行组织处置;报废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经批准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报废资产的价格进行评估,并将有关评估报告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评估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以及《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资产价值清单、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资产报废鉴定资料或意见(如鉴定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资料),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因拆迁、收回等原因需核销的,应当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收回、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结果等,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因技术更新替代或者超过法律保护期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的,应当提供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材料或者有关证明文件;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属资产盘亏的,应当提供盘亏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批核文件,属资产失窃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属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应当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或证明,如消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当提供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第二十七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照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债券投资、对外投资等资产,确认形成损失的核销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单笔在5万元(含)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批准文件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三)单笔在10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申请文件、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以及《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股权(或债权)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三)形成货币性财产损失的情况说明;
(四)涉及债务追偿的,应当提供相关债务追偿记录。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应收款项,应提供法院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应当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书;
(五)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等情况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应当提供法院破产公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等;
(六)涉及仲裁或诉讼的,还应当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专项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并依法继续追偿。对“账销案存”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第八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或出让、转让)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第九章 资产出租出借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租赁价格由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公允价值,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金抵付租金,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出租的房屋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五年。因特殊原因低于评估公允价值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出租。
第三十六条 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租金,出租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资产价值证明,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产权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调整账务,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鸠政〔2017〕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2.《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表》
3.《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捐赠表》
附件1
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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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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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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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权证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建(发生)时间 |
单价 |
原值 |
处置形式 |
处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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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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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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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局(国资委)意见 |
经办人(签字)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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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2、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国资委)各一份; 3、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国有资产处置,区财政局(国资委)意见栏不填 4、此表栏数不够,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表格。 |
附件2
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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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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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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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 名称 |
规格型号/权证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购建(发生)时间 |
单价 |
原值 |
调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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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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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意见 |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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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盖章) |
调入单位意见 |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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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国资委)意见 |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
附件3
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捐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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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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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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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权证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购建(发生)时间 |
单价 |
原值 |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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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单位 意见 |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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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单位 意见 |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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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国资委)意见 |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