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鸠江区科技创新十强企业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鸠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直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鸠江区科技创新十强企业评价办法(修订)》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鸠江区委
鸠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鸠江区科技创新十强企业评价办法(修订)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融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进一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在鸠江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依靠技术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持续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评价方式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依据下列评价指标,逐项分别计分,累计得分后,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评价内容以科技创新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由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和经济效益五项指标构成。
(一)评价指标
1. 创新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 创新平台: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领军企业、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依托的企业。
3. 创新能力: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的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主持或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以上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技术合同)转化技术成果的企业。
4. 创新成果: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百强企业、发明专利百强企业,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专利奖获得的企业,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卓越绩效奖获得的企业,省级以上商标、制造业高端品牌产品认定的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的企业。
5. 经济效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同比增长的企业,上市的企业。
评价年度内新增的省、市科技创新涉企考核指标列入评价指标。
(二)计分办法
1. 科技型中小企业,得5分。
2. 企业当年获得评价指标任何1项(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外),省级每获1项得15分,国家级每获1项得30分,累计计分。
3. 企业往年获得评价指标任何1项,且在有效期内,省级每获1项得5分,国家级每获1项得10分,累计计分。
4. 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达1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的得5分,同比增幅达5%的得10分。
5. 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得5分,对登记额1亿元-3亿元(不含)的得10分,对登记额3亿元及以上的得15分。
6. 企业进行成果登记,对登记5-9件的得5分,登记10件及以上的得10分。
7. 企业发明专利授权10-19件的得5分,授权20件及以上的得10分。
8. 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同比增长的得5分,同比增幅达10%的得10分。
9. 企业经省证监局辅导的得5分,报会的得10分,上市的得15分。
三、否决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评价。
1. 企业当年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
2. 企业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3. 企业当年发生环境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或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以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企业当年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的。
5. 因企业原因,企业当年发生进京访的,或赴省集访的,或20人(含)以上到市集访的。
6. 其他不予参评的情况。
四、评价程序
(一)遴选
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区市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遴选出综合排名前20位的企业,提名为候选企业名单。
(二)会审
由区科技牵头,会同各镇(街)、鸠江开发区管委会、区市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人社局、区信访局等单位进行审核,具体职责如下:
区科技局:牵头各单位对候选企业的会审工作。
区市监局:对候选企业注册登记、知识产权案件情况进行审核。
区应急管理局:对候选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进行审核。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候选企业环保事故、案件情况进行审核。
区人社局:对候选企业参保及劳动关系情况进行审核。
区信访局:对候选企业信访情况进行审核。
各镇(街)、鸠江开发区管委会:对候选企业当年投资协议履约情况等进行审核。
(三)公示
区科技局根据会审结果,提出拟评价企业名单,在网站进行公示。
(四)审定
区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拟评价企业名单,报分管区长审核后,提交区委、区政府审议决定。
五、结果运用
对符合条件前10位的入选企业评价为“鸠江区××年度科技创新十强企业”,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鸠江区科技创新十强企业评价办法》(鸠〔2017〕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