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办超市“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数据资源局、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消防救援局、烟草专卖局:
现将《安徽省开办超市“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安徽省消防救援局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2024年7月31日
安徽省开办超市“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4〕2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改革创新和系统思维,对经营主体开办超市涉及的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药品监管、卫生健康(疾控)、消防救援、烟草等领域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事项,按照“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要求,通过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数据共享、并联审批等方式,提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一次办结”服务,实现开办超市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事项流程更优、材料更简、成本更低、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更高。
二、工作内容
(一)事项名称。开办超市“一件事”。
(二)事项内容。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等政务服务或便民服务事项提供“一件事”集成办理、多证联发服务。
(三)适用对象。已领取营业执照,需要一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的经营主体。
(四)办理模式。
1.线上办理: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包括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企通”移动端等,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开通开办超市“一件事”应用,提供在线引导、网上申请、进度查询等功能,实现“一网通办”。
2.线下办理:依托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窗统一出件”,积极推行帮办代办、预约快办、前置服务等工作举措,方便经营主体线下办理。
(五)进度安排。7月底前,省级层面制定印发工作实施方案;8月完成系统开发和上线试运行;9月底前,完成全省复制推广。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事项编制。按照“全省一单”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药监局、省疾控局、省消防救援局、省烟草专卖局全面梳理开办超市“一件事”涉及的8个事项,依托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编制事项标准化清单,指导各级部门认领编制实施清单,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同一层级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整合申请材料。按照“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的要求,将经营主体申请开办超市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申请材料,整合为一套材料清单、一张申请表格。通过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强化数据赋能,提升申报表单预填率,推行共享数据自动调用、个性信息自行填报。
(三)再造业务流程。按照“高效办成”的要求,实行开办超市“一件事”8个事项并联办理。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药品监管、卫生健康(疾控)、消防救援、烟草部门并行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一窗送达。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线下须现场及时受理,线上应当在1个工作日予以受理。通过现场核查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核准发证。
(四)编制办事指南。依托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编制“一件事”办事指南及流程图,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开办超市“一件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事流程、办理结果等要素,市、县(市、区)、镇街三级同标办理、同步更新,为申请人提供办事引导和一次性告知服务。
(五)搭建受理入口。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搭建开办超市“一件事”应用,深度对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药品监管、卫生健康(疾控)、消防救援、烟草部门有关审批系统,实现申请表单、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办理流程、审批结果等数据信息实时双向反馈。
(六)推行综合服务。在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收件、分办、反馈。市级综合窗口办理股份公司、外资企业性质的超市;县(市、区)级综合窗口办理除股份公司、外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性质的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办理属地外资企业);乡镇(街道)综合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性质的超市。
(七)联合现场核查。对需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由综合窗口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核查,做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对部分事项流程中止、基于工作效率等原因无法联合核查的,可由各承办部门单独现场核查。此环节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法定10个工作日)完成,并反馈核查结果。
(八)加强事前提醒。制作《开办超市“一件事”温馨提醒》。提醒开办超市“一件事”的经营主体遵守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杜绝污染、自建房安全等隐患。
四、任务分工
(一)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制定开办超市“一件事”工作方案;整合市场监管系统食品经营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事项;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细化申请材料规范、许可条件、量化的现场核查标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及指导;牵头编制办事指南,联合数据资源(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推动开办超市“一件事”及相关单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事项涉及的业务审批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互联互通工作。
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事项的行政审批局职责任务参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整合城市管理系统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逐项细化申请材料规范、量化的现场核查标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及指导;完成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事项涉及的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互联互通工作。
(三)数据资源(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开办超市“一件事”申报入口,开发“一件事”集成申报页面,推进部门间数据对接共享工作,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提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运行保障,指导开办超市“一件事”线上线下规范运行。
(四)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细化申请材料规范、许可条件、量化的现场核查标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及指导;完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涉及的业务审批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互联互通工作。
(五)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整合消防救援系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事项,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细化申请材料规范、许可条件、量化的现场核查标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及指导;配合推动相关单事项纳入线下综合窗口运行;完成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涉及的业务审批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互联互通工作。
(六)烟草部门: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细化申请材料规范、许可条件、量化的现场核查标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及指导;完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涉及的业务审批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互联互通工作。
五、预期成效
(一)“减环节”。通过整合有关事项,重塑办事流程,企业群众办事环节由目前的8个业务环节(分别向6个部门提交申请,涉及8个事项)减少至1个环节(直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综合窗口提交申请)。
(二)“减时间”。通过“一网受理”,所涉及8个事项并联办理,减少申请人办理期限,办理时间由最多46个工作日减少至5个工作日以内(含现场核查时间)。
(三)“减材料”。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并结合数据共享、数据复用和电子证照应用,群众需填写的申请材料由43份减少至31份以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分别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市、县区工作协调,确保办理流程顺畅、数据共享及时。各市、县区要在人力、财力等方面提供保障支撑,加强综合窗口建设,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开办超市“一件事”社会知晓度,积极引导经营主体主动办理相关事项。持续开展系统功能、审批流程、服务内容的优化升级,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1.开办超市“一件事”业务办理流程图
2.开办超市“一件事”办事指南
3.开办超市“一件事”申请表
4.开办超市“一件事”联办事项清单
附件1
开办超市“一件事”业务办理流程图
附件2
开办超市“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营主体开办超市“一件事”。
二、申报条件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可根据经营需要,同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等政务服务或便民服务事项。
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企通”移动端进行申请也可以到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线下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通用材料。
(1)开办超市“一件事”申请表;
(2)开办超市“一件事”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通过共享电子证照获取);
(5)委托代理人办理证明(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二)食品经营材料。
(1)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2)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三)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材料。
(1)现状图;
(2)设计效果图和全景图;
(3)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安全承诺书。
(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材料。
(1)告知承诺书;
(2)场所平面布局图(如实描述场所平面图并注明各卫生设施布局);
(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近1年内的报告,检测项目齐全,检测合格);
(4)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证健康证(人员满足要求,真实有效);
(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有集中空调的场所需提供近1年内的报告,检测项目齐全,检测合格)。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材料。
无
(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材料(仅对企业)。
告知承诺书(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适用)
(八)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材料(仅对企业)。
(1)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需提供);
(2)职称证明或学历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需提供);
(3)企业组织机构部门设置;
(4)医疗器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5)地理位置图(经营场所和库房);
(6)平面图(经营场所和库房);
(7)房屋产权文件或租赁协议(经营场所和库房(租赁协议需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8)主要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9)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10)工作程序文件目录。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企通”移动端的开办超市“一件事”应用或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平台、综合窗口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线下应当现场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线上应当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申请,线下应当现场及时审核,线上应当1个工作日内审核。
3.现场核查。各审批部门分别并联办理相关事项,对不需现场核查的备案或审批事项,及时做出备案或准予许可决定;对需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综合窗口人员和现场勘验人员商定现场检查时间,统筹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现场检查,做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对部分事项流程中止、基于工作效率等原因无法联合核查的,可由各审批部门单独现场核查。对现场检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或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相关事项规定要求,或现场检查需整改但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事项规定要求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4.出证、送达。现场核查通过后,承办部门应核准并制发相关证件,相关证件即时汇总到综合窗口。此环节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经营主体意愿,选择邮寄的,由综合窗口统一邮寄给经营主体;选择自行领取的,由经营主体及时到综合窗口领取。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和问题整改时间。
附件3
开办超市“一件事”申请表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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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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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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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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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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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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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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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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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营业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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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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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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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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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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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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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项目 |
□食品经营许可(新设)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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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 |
主体业态备注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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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信息 |
仓库性质 |
仓库类型 |
仓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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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3.□热食类食品制售 4.□冷食类食品制售 5.□生食类食品制售 6.□糕点类食品制售 7.□自制饮品制售 备注: 如申请散装食品销售,是否含散装熟食销售:□是,□否; 如申请糕点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裱花蛋糕: □是,□否; 如申请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自酿酒制售: □是 □否; 是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 □是 □否; 是否含网络经营:□是 □否 如开展网络经营,请填写网站地址,并上传网站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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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 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
人员分类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户籍登记住址 |
证件 类型 |
证件号 |
职务 |
联系 电话 |
任免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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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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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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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户籍登记住址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任免单位 |
健康证编号 |
工种 |
发证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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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安全 设施 设备 登记 表 |
设备名称 |
数量 |
位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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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 招牌 设施 设置 规范 管理 |
形式 |
□ 店招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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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图 |
(见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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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1 店招标牌 |
(见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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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图2 全景 |
(见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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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质 |
高度(米) |
宽度(米) |
厚度(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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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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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木结构 □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钢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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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所在 建筑 情况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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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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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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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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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 是否畅通:□是 □否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室外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水泵接合器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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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 □消防电梯 □柴油发电机房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变压器室 □配电室 □其他专用房间: |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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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 聚集 场所 投入 使用、 营业 前消 防安全检查 |
场所 情况 |
用火 用电 |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气: □是 □否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 □是 □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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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疏散 |
安全出口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
(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
疏散楼梯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消防应急广播是否完好有效: □是□否 □消防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是□否 □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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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 聚集 场所 投入 使用、 营业 前消 防安全 检查 |
场所 情况 |
消防 设施 |
□室内消火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机械防烟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 □其他消防设施: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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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 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 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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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注:按照装修材料的实际情况分别填写A级(不燃材料)、B1级 (难燃材料)、B2级 (可燃材料)、B3级 (易燃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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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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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场所 卫生 许可 |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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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体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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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
平方米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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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设施和设备 |
□二次供水 □集中空调 □直饮水 其他: (自填,如消毒柜、紫外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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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 专卖 零售 许可 |
企业类型(组成形式) |
□国有 □集体 □合伙 □股份制(合作) □个人独资 □有限责任 □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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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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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
□卷烟本店零售 □雪茄烟本店零售 □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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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零售 企业 经营 许可 |
经营方式 |
□批发£单体零售□零售连锁 |
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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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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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中成药 □中药饮片 □中药饮片(限定型包装) £化学药 £第二类精神药品 £血液制品 □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 £其他生物制品 £(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药品) □(上述经营范围含冷冻药品) □(上述经营范围含冷藏冷冻药品)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冷藏冷冻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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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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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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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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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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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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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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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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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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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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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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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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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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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职工总数 |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总数 |
药学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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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药师 |
主任 药师 |
副主任药师 |
主管 药师 |
药师 |
药士 |
从业 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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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办公、辅助用房面积(平方米) |
经营场所面积 |
办公用房面积 |
辅助用房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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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面积(平方米) |
总建筑面积 |
常温库面积 |
阴凉库面积 |
冷库面积 |
验收养护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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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
营业场所 设施设备 |
仓库设施设备 |
计算机(台)及服务器 中央数据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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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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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记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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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验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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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记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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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复核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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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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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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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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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类医 疗器 械经 营备 案 |
经营 方式 |
□批发 □零售 □批零兼营 □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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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学历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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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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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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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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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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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情况 |
人员总数(人) |
质量管理人员(人) |
售后服务人员(人) |
专业技术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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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和库房情况 |
经营面积(㎡) |
库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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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及库房条件简述 |
经营场所条件(包括用房性质、设施设备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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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条件(包括环境控制、设施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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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邮寄地址: □直接送达(窗口自行领取) |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承诺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告知承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需填报《消防安全承诺》。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
三、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非告知承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需填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新证)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申请的项目其布局、设施、环境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目录清单附后)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六)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八)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九)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十一)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告知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场所平面布局图;
(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六)卫生管理制度;
(七)从业人员证健康证;
(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注: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时提交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认为申请的项目符合告知的许可条件,愿意作出承诺并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的(一式二份),行政审批机关将现场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监督执法机构将于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八、其他事项
1.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电话: 。
申请人(签名): 告知人: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
(行政机关):
本人(单位) 申请从事 (填写公共场所申请经营项目)经营。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本人(单位)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人(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法定许可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相应责任由本人(单位)承担。
承诺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
为统一全省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就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的名称
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行政审批事项
二、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 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 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 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3.《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承诺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准予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 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 仓储设施应当与药品分开设置;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 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 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 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名称、介质、数量、方式和期限
(一)根据审批依据和申请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质量管理机构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 理部门负责人学历、工作经历相关材料;
3.药品销售业务人员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考核合格的相关材料;
4.经营药品的方式和范围相关材料;
5.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陈列、仓储等关键设施设备清 单;
6.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介质、数量
申请人可将相应纸质材料(一份)原件进行扫描,生成电子文件。
(三)方式
申请人应核验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按 照事项材料清单要求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逐条上传。
(四)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前完成全部材料的上传工作。
五、承诺方式
申请人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的,应当对照行政审 批机关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 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后作出承诺(申请人 或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等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 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字签章的告 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在承诺的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
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承诺的,行 政审批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准予许可后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三个月内组织对辖区内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许可审批的申请人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风险防范;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应当责令停 止经营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 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 即停止。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涉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具备原 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办理注 销手续。
行政审批机关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 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 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 平台,依法对外公示。
申请人以欺骗、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承诺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等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其他事项一年内不得再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八、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
行政审批机关通过网站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社 会监督。
公开期限与许可的有效期限一致。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 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申请人承诺已经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 和技术要求等;
(三)申请人能够按照要求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 料,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四) 申请人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技术规范,并主动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申请人愿意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承诺产生的法 律责任;
(六)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告知书要求 同意将所作承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开办超市“一件事”联办事项清单
序号 |
办事事项名称 |
责任部门 |
必办事项 |
||
1 |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
市场监管部门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3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 |
烟草部门 |
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部门 |
联办事项 |
||
5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药品监管部门 |
6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药品监管部门 |
7 |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
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
注: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前提条件是: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仅针对企业,不包括其他类型的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