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规定有关内容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30 16:05信息来源: 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阅读次数:编辑:翟成尉 字体:【  

为进一步推动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鸠江区印发了《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规定》(鸠政办〔2020〕23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总部”如何认定

关于“第七条  企业将总部迁入鸠江区的,可根据其实际发生的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中“总部”标准的认定:

1.企业将上市主体变更至鸠江区的,视为企业将总部迁入鸠江区;

2.企业将母公司变更至鸠江区的,视为企业将总部迁入鸠江区;

3.实际控股人在鸠江区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且不是鸠江区外国内任一公司的子公司。项目公司实施的产品领域,实际控股人在国内其他地市投资的公司,均应由项目公司控股。国内分公司均应在鸠江区统一汇总结算纳税。达到以上标准的,视为企业将总部迁入鸠江区。

二、人才公寓政策租金补贴的认定

关于“第十五条  对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经营期间,租赁的政府提供的公寓(单个企业专家公寓不超过3套、蓝白领公寓不超过5套),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金补贴采取“先交后补”方式执行。”中“租金全额”范围的认定:

租金全额应包含房屋基本租金及全部增项费用,不包含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