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惠民惠农资金补贴政策清单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区级标准 |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 到户,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 | 1.3倍低保标准 | 不低于1.3倍低保标准 |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向所属村(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填写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若符合条件,按程序纳入供养范围。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3837394 | |
临时救助资金 | 《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 到人,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 (一)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
- | 2-6倍低保标准 | 2-6倍低保标准 | 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或个人困难情况说明,至所属村(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签署核对授权书,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提供医药费票据、租房协议等必要的审核材料。市区户籍的居民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向实际居住地申请;在同一县市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向实际居住地申请。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救助申请。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3837394 | |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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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关于印发芜湖市2021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通[2021]37号) | 到人。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 | - | 80-89周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 | 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核,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一卡通”发放或银行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3831309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 | 到人。具有芜湖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 - | 一二级70元/月; | 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7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60元。市区一、二级贫困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另增加660元,市区三、四级贫困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另增加360元。各县可参照提标标准执行,经费自行承担。 |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或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3814275 | |
三四级60元/月。 |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 | |||||||||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 ||||||||||
(四)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 | 到人。具有芜湖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 | 65元/月 | 65元/月 |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或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3814275 | |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 | ||||||||||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 ||||||||||
(四)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 |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计划生育家庭。 | 960元/年/人 | 符合独女户条件的对象,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达到 100 元;对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龄未达 49 周岁,男方年龄 达到 60 周岁)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50元或 70元,达到130元或 150元。 | 同省级标准 | 同市级标准 | 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由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协助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一卡通”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5868013 |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 ||||||||||
(皖人口发〔2009〕4号)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 | 独生子女伤残4200元/年/人; | 同国家标准 | 在省级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100元 | 同市级标准 |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协助,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一卡通”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5868013 |
独生子女死亡5400元/年/人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 | 一级标准4800元/年/人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新增对象本人于第四季度向户籍所在地 | “一卡通”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5868013 |
二级标准3600元/年/人 | 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 | |||||||||
三级标准2400元/年/人 | 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 无统一国家标准 |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同省级标准 | 同省级标准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一卡通”发放,或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5868013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因战一级:106670 | 因战一级:106670 | 个人提出申请,提供因战因公原始档案或原始病历,县级审查材料,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并审批 | “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3833897 | ||
因公一级:103300 | 因公一级:103300 | |||||||||
因病一级:99910 | 因病一级:99910 | |||||||||
因战二级:96530 | 因战二级:96530 | |||||||||
因公二级:91450 | 因公二级:91450 | |||||||||
因病二级:88030 | 因病二级:88030 | |||||||||
因战三级:84700 | 因战三级:84700 | |||||||||
因公三级:79600 | 因公三级:79600 | |||||||||
因病三级:74550 | 因病三级:74550 | |||||||||
因战四级:69420 | 因战四级:69420 | |||||||||
因公四级:62670 | 因公四级:62670 | |||||||||
因病四级:57590 | 因病四级:57590 | |||||||||
因战五级:54220 | 因战五级:54220 | |||||||||
因公五级:47410 | 因公五级:47410 | |||||||||
因病五级:44030 | 因病五级:44030 | |||||||||
因战六级:42360 | 因战六级:42360 | |||||||||
因公六级:40080 | 因公六级:40080 | |||||||||
因病六级:33860 | 因病六级:33860 | |||||||||
因战七级:32200 | 因战七级:32200 | |||||||||
因公七级:28820 | 因公七级:28820 | |||||||||
因战八级:20330 | 因战八级:20330 | |||||||||
因公八级:18610 | 因公八级:18610 | |||||||||
因战九级:16890 | 因战九级:16890 | |||||||||
因公九级:13560 | 因公九级:13560 | |||||||||
因战十级:11860 | 因战十级:11860 | |||||||||
因公十级:10140 | 因公十级:10140 | |||||||||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 | 红军失散人员 | 33370 | 33370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3833897 |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33860 | 烈士遗属:33860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3833897 |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9080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9080 | |||||||||
病故军人遗属:27360 | 病故军人遗属:27360 |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抗战时期入伍:21640 | 抗战时期入伍:21640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3833897 | ||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0840 |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0840 | |||||||||
建国后入伍:20660 | 建国后入伍:20660 |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8400 | 8460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3833897 |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生活补助 |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 | 9000 | 9060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3833897 |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7080 | 7080 | 个人申请,经调查核实组织发放 | “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3833897 |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抗日战争前入党的:10440 | 抗日战争前入党的:10440 | 个人申请,组织部门调查核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 “一卡通” | 按月发放 | 3833897 |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9720 |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9720 | |||||||||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8760 |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8760 | |||||||||
已享受优抚补助的:600 | 已享受优抚补助的:600 |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234号) | 依法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 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 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 “一卡通” | “八一”、春节前 | 3833897 | ||
灾民生活救助资金 |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 | (1)灾害应急救助。主要帮助受灾群众特别是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 无 | 无 | 根据资金总量和 |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发放程序,坚持分类发放,避免“一刀切”。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一次性发放 | 3887850 | |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给予适当补助。 | 受灾人口数量决定 | |||||||||
(3)过渡性生活救助。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以及因房屋长期被水浸泡无法返家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 | ||||||||||
(4)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对纳入倒房重建和损房修缮的受灾群众给予重建补助。 | ||||||||||
(5)冬春生活困难补助。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困难的受灾群众安排补助资金。 | ||||||||||
残疾人个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 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的创业残疾人 | - | ≥3000元/年 | ≥3000元/年 | 个人申请、村居审核、乡镇审核、县级残联审批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年发放 | 3838437 |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助资金 |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 260元/人/年 | 个人申请、县级残联审核、汇总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年发放 | 3827094 | |||
缴费补贴 |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芜人社秘〔2019〕340号) | 按年缴费参保居民 | - | 1档每年20元;2档每年20元;3档每年25元;4档每年30元;5档每35元;6档每年40元;7档每年45元;8档每年50元;9档每年55元;10档每年60元;11档每年75元;12档及以上每年100元。 | 1档每年10元;2档每年20元;3档每年25元;4档每年30元;5档每年35元;6档每年40元;7档每年45元;8档每年50元;9档每年55元;10档每年60元;11档每年75元;12档及以上每年100元(市区承担标准1:2,市县承担标准1:4) | 参保登记,且按时缴纳当年保费 | 补贴个人账户 | 按年发放 | 3991330 | |
困难群体代缴 | 转发《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芜人社发〔2022〕6 号) | 困难群体参保居民 | - | - | 每人每年100元 | 参保登记,困难群体身份证明 | 代缴个人账户 | 按年发放 | 3991330 | |
退捕渔民补贴 | 《关于切实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80号) | 参保的退捕渔民 | - | - | 专业3000元/年/人;兼业2000元/年/人 | 参保登记,渔民身份证明 | 补贴个人账户 | 按年发放 | 3991330 | |
基础养老金补贴 | 《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 领取待遇的参保居民 | 每月93元 | 每月9.45元 | 每月72.55元(其中市级承担24.18元,县区级承担48.37元) | 待遇办理申报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3991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