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解读】《鸠江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鸠江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以下简称:二轮土地延包)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基础上开展,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既要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坚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也要积极探索解决“人地矛盾”方法路径,因地制宜、一组一策。
鸠江区二轮土地延包的开展程序有哪几步?
答:1.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选举成立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小组;
2. 开展调查摸底;
3. 拟定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方案(草案);
4. 召开村民小组全体(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方案(草案);
5. 召开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小组会议修改完善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方案;
6. 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方案经村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和镇党委会研究审核后,报区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7. 组织实施经审核批准的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方案;
8. 签订二轮土地延包合同;
9. 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0.收集档案资料并归档。
二轮土地延包摸底调查主要摸查什么内容?
答:1.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家庭承包人口及承包地变化情况;
2.确权登记颁证到户情况;
3.农户整户消亡、全家进城落户以及整户无地情况;
4.村、组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和机动地留用、新增耕地、开荒地等情况;
5.二轮承包以来土地征用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情况;
6.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情况;
7.农户对于二轮土地延包的意愿。
“小调整”如何界定?
答: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之间,不能对所有农户调整。
方案一:仅指村集体根据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征占、人地矛盾等因素在个别承包农户之间进行的无偿调整;
方案二:在方案一基础上,也包括村集体利用机动地、开荒地等新增地源、依法收回发包地重新发包给无地少地户。
无地户、少地户如何界定?
答:1.无地农户:二轮承包过程中因不愿缴纳“三提五统”等费用而放弃承包地的家庭户,因公益设施或项目建设承包地被征收而未获得补偿的家庭户,承包过程中自愿向村集体交回承包地的家庭户。(注:因户籍分户导致无地不属于无地户的认定范围)
2.少地农户:户内人均承包地面积显著小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均承
包地面积的一定百分比(50%或70%等)。
无地户、少地户的土地权益如何保障?
答:(一)在耕地方面,通过以下几个途径缓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在耕地之外,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帮扶:
1.帮助无地少地的农户提高就业技能、提高就业服务、广辟就业门路;
2.发展乡村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包括乡村旅游,扩大农民就业和增收的门路;
3.确实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可以通过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来解决。
“消亡户”如何界定?
答:承包户消亡主要包括三类情况:
1. 承包户自然消亡,即户内初始承包人口及其衍生人口全部死亡;
2. 是初始承包人口及其衍生人口仍有存续,但已全部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答:(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本村(居)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 与本村(居)村(居)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居)的;
3. 本村(居)村(居)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居)的;
4. 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居)的;
5. 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居)的。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 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 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 死亡的;
2. 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 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
4. 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户籍发生变化,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答:因出嫁、入赘等原因造成户籍发生变化的,本着防止出现“两头占、两头空”现象,充分尊重其本人意愿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证明,跨组的需本村委会出具证明,跨村的需对方村(居)出具证明,跨镇(街)的需对方村(居)、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本区农业农村局出具证明,跨县(市、区)的需对方村(居)、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县(区)农业农村局出具证明。
如何保护外嫁女等特殊群体承包权益?
答:1.防止外嫁女“两头空”、“两头占”。
2.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3.外嫁女选择在娘家确权以及延包,出现“集体成员确认、承包地确权与妇女生活地不一致”的问题:二轮延包试点中,对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的底线是不能“两头空”,应当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来确定其延包所在村组,提倡在现居住地(生活地)村组确权,保持人地一致。
如何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维护进城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解读机关:鸠江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解读人:刘继荣 主任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5767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