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6-01 10:11信息来源: 鸠江区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 字体:【  

网上办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网上办事项子项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依法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对不符合法定生产经营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申请程序暂停,整改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期限内。待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程序重启并进行现场复核,完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告知许可利害关系人。

    3.决定环节责任:依法自审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

    4.送达环节责任:按照与申请人约定的途径和方式将行政审批结果相关文书在承诺时间内送达申请人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应当对申请兽药经营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应当及时对发现违法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举报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廉政风险点

1、受理环节:对于申请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受理不受理。(低)

2、审查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严格执行审批标准,造成审批漏洞。(中)

3、决定环节:无故拖延审批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中)

事项属性

即办件(当场可以处理完毕)

þ承诺件(符合条件,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上报件(仍需上级审批活动结论的,如:审核转报类)

业务类别

行政许可

(对应行政权力7公共服务类)

网上运行类型

网上受理

(选填办理、受理、预约、查询)

联动

涉及纵向层级审批

þ  受理起点:þ村居  □镇街  □区县

事权级别

即最终审批权层级

市级  þ   □乡镇街道(中心)  □村居(社居委)

咨询电话

05535870470

监督电话

05535946355

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服务对象

þ个人  þ企业法人  □社会组织  □政府组织

其他(勾选其他请注明类型)

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适用范围

芜湖市

无为县  芜湖县  繁昌县  南陵县

镜湖区  弋江区  þ鸠江区  三山区

经开区  大桥区  江北区  

 

申报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服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供;

流转方式: þ原件 þ扫描件

2、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兽医专业大中专学校或农业部门提供;

流转方式: þ原件 þ扫描件

3、经营场所、仓库等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

流转方式: þ原件 þ扫描件

4、兽药存放、保管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及专业设备资料——申请人提供;

流转方式: þ原件 þ扫描件

5、兽药GSP认证的证明材料——农业部门提供;

流转方式: þ原件 þ扫描件

 

办事程序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0(如无法定期限请填0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现场勘查

þ  勘查次数:1  无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注明次数)

联合办理

相同层级不同部门审批

  联合办理部门:

þ

 

定期受办

  定期时间:         

þ

收费情况

  þ否(选择是,需填写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发件

þ  发件类型:þ证照批文其他(勾选其他请注明类型)

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

发件详细地址

芜湖市鸠江区九华北路789A502

是否EMS收件

R  部门收件姓名:鸠江区农业农村局  部门收件人手机号码:

部门收件人地址:芜湖市鸠江区九华北路789A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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