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领导解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宋迎春解读《鸠江区长江重点水域渔民退捕转产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4-02 14:42信息来源: 鸠江区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9〕96号)和《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长江重点水域渔民退捕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2019〕2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引导渔民退捕转产,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举措。

三、起草过程

2019年12月份,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芜湖市鸠江区长江重点水域渔民退捕转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纳。修改后形成第二稿,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根据领导的要求,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送审稿2020年3月21日经区政府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强化资金统筹,细化工作方案,注重风险防控等措施,解决退捕渔民上岸、安居、生活、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需求,有效推进我捕退捕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长江青弋江、裕溪河(鸠江段)等重点水域172艘捕捞渔船退捕转产,捕捞渔船全部拆解;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及主要支流鸠江段全面禁捕。禁渔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主要任务

 (一)退捕范围

长江、青弋江和裕溪河鸠江段

(二)退捕时间

20203月启动,2020年6月底前完成鸠江区长江重点水域渔船退捕及渔船拆解任务。

)渔船拆解一次性补肋

1.补助范围

1)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记的捕捞渔船。

2)“系统”登记的捕捞渔船之外的生产辅助渔船。

2.补助标准

1)机动捕捞渔船。“系统”登记的机动捕捞渔船拆解补偿依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渔业捕捞和养殖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渔函〔2016〕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见下表)。

机动捕捞渔船补助标准对照表

          标准     

船长

材 质

钢质(万元)

木质(万元)

船长﹤8

5.10

4.00

8船长﹤10

6.70

5.20

10船长﹤12

8.30

6.00

船长≥12

12.00

8.70

备注:1.补助标准依据(皖农渔2016〕33号)文件中规定的补助标准,结合我实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综合核算的标准,主要包括渔业船舶、捕捞权收回、附属渔具回收以及渔船拆解无害化处理等补助。2.船长系指“系统”登记的渔船总长。

2)生产辅助渔船。拆解机动捕捞渔船应当同步拆解生产辅助渔船。生产辅助渔船补助,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的60%给予补助。

3)退捕奖励措施。退捕渔民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上交渔船、渔具及渔船证书,按时完成渔船拆解及退捕转产工作的,每船(证/户)给予1万元奖补。

)渔民过渡期生活补助

1.专业渔民补助。“系统”登记的专业渔民退捕后,每船(证/户)给予8万元过渡期生活补助8年拨付,每年1万元,打卡拨付至退捕渔户。

2.副业渔民补助。“系统”登记的副业渔民退捕后,每船(证/户)给予3万元过渡期生活补助,3年拨付,每年1万元,打卡拨付至退捕渔户。

3.退捕转产后民政部门发放的渔民生活费取消。

(五)既往拆解渔船奖补规定

2018年已拆解的捕捞渔船及渔民按照本方案政策执行,已按规定享受相关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

六、保障措施

一)社会保障(养老保险)

1.保障范围

 “系统”登记在册并核准的渔民身份及渔民家庭2019年9月30日前户籍在册人员,且取得土地承包权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8年已退捕的渔民,按上述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2.保障办法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9〕96号)以及《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长江重点水域渔民退捕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2019〕236号等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退捕渔民可自行向户籍所在村(居)申请。具体办理程序按照《芜湖市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办法》执行(附件2)。

(二)最低生活保障

生活困难的渔民家庭,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村(居)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民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给予办理。

(三)住房保障

住房困难的退捕渔民,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镇(街)、村(居)或区宜居公司申请保障性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建部门和区宜居公司按照住房保障政策给予解决。

(四)医疗保障

退捕渔民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村(居)申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保参保费用,区医保按照我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给予退捕渔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就业帮扶

根据退捕渔民技能水平和就业需求,区人社应分类施策,全方位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就业帮扶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推荐公益性岗位。

(六)子女就学

退捕渔民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上学问题,区教育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退捕渔民子女入学。

七、创新举措及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风险防控。相关镇(街)要制定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防范退捕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捕退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了解渔民意见,保障渔民合法权益。方案实施时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进渔民集中居住区、社区发放明白纸,向退捕渔民充分说明禁捕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积极争取退捕渔民的理解支持。

二是加强执法监管。加强禁捕重点水域执法管理,强化日常执法,严厉打击“电毒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涉渔“三无”船舶和退捕渔民“返渔”现象。积极开发“护渔员”等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鼓励退捕渔民组建“护渔员”队伍,协助开展巡查救护工作。完善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形式的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增强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

三是强化绩效考核。退捕转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时完成任务。退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河(湖)长制落实情况指标。有关部门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对相关镇(街)渔民退捕、转产保障和禁捕管理等政策执行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重大问题依法依规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