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的办事指南(2022)

发布时间:2022-06-20 15:13信息来源: 鸠江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阅读次数:编辑:汪娟娟 字体:【  

审批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0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审批”,第11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条件:

    1.已经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演出内容健康,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例》要求;

    3.有符合要求的场所,且有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文件。
  申报材料:(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演出举办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3)参演的演员名单及身份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副本》,如有未成年人参演,应有其监护人书面函件;(4)演岀举办单位与演岀场所的合同;(5)演出名称、时间、场次和演出节目单及视听资料或歌词;(6)搭台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8)组台演出还应提供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的“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9)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应提供文化部或安徽省文化厅批文,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声明及演员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
  审批流程:1.申请:申请人在鸠江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一次性递交申请材料。2.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2)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3.审查:区文旅体局审查。4.决定:区文旅体局负责人审批决定。5.送达:申请人前往区文旅体局领取结果或者通过EMS邮递。
  审批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年审或年检要求:无
  咨询电话:0553—5319089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审批受理地址:鸠江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审批决定机构:鸠江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