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合作银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7 08:58信息来源: 鸠江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字体:【  


 

各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要求,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符合条件个人提供财政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实施好我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拟公开征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合作银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作项目内容

1.项目内容:鸠江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作服务

2.项目单位: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项目预算:无预算

4.合作期限:2023-2026

二、报名人资格

可以办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我市各商业银行(支行、网点)。

三、征集程序

1、有合作意向的银行,提交合作谈判响应文件函。

2、项目单位组织谈判小组,对银行提交的合作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分。

3、根据谈判结果综合排名选择合作银行。

4、签订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与贴息合作协议。

四、合作运用

合作银行新增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作为我区金融业考核、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等相关指标打分,也可纳入其他与银行合作的综合考虑因素。

五、合作谈判响应文件函提交截止时间

文件一式肆份盖章密封提交,截止时间:20238417:00前。

六、联系方法

鸠江区招标办

联系人:张虹

联系电话:0553-5863765

 

鸠江区招标办    

2023年727


谈判须知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二、谈判小组组成

谈判小组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部门组成,人员为3人或5人。

三、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分值

贷款指标

新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放款额

按银行承诺每年新增最低放款额

30

贷款利率上浮

按银行承诺最高贷款利率上浮水平(注:超过1.5个百分点不得分)

 

20

追偿指标

逾期追偿处理

根据银行逾期追偿处理评判(如催收、保证人或保证财产追偿等)

10

代偿内容

根据银行诉求评分

5

代偿资金比例

根据银行诉求评分

5

服务水平指标

对借款人服务

根据银行服务承诺

5

与部门协调

根据银行服务承诺

10

违约指标

未达到约定指标

根据银行服务承诺(是否接受固定条款,或其他承诺)

15

贷款指标评分方法:

单项指标得分= ×100 

四、响应文件格式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合作响应函

 

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芜湖市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关于征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合作银行的公告,经认真研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我行(支行、网点)有意参加贵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合作,并承诺按

下列合作协议意向办理。

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与贴息合作协议意向书

银行(支行、网点)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银行(支行、网点)公章

年  月  日

 

 


附: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与贴息合作协议意向书

 

合作方: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芜湖市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丙方)、意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丁方)

合作事项:

第一条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政策、文件,共同遵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1)对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

2)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3)根据需要要求其他协议方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根据规定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按照规定程序拨备和补充。

2)甲方根据丁方提供的纸质贴息表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

3)甲方应对丁方的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受甲方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

2)乙方有权根据定期考核结果,对存放在丁方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进行调整。

3)乙方有权对开设的担保基金账户进行查询、监督等。

4)乙方有权对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调查、审核,做出担保或不予担保决定。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对担保基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2)乙方根据公开征集结果,按合作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担保基金账户,存放用于为丁方发放的创业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3)在创业贷款担保期限内,创业担保贷款因借款人逾期导致实际借款期限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担保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4)本协议因期满或因故终止后,本协议期内担保的未到期创业贷款,仍然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规定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5)乙方应对丁方的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丙方权利

1、丙方有权向乙方和丁方推荐符合条件的贷款客户,对于未经丙方推荐且乙方担保,而由丁方先行放贷的情形,丙方将不予申报贴息,且该笔贷款不属于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范围。

2、丙方有权对丁方创业贷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监督。

第七条   丙方义务

1)丙方应严格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文件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推荐给乙方和丁方;        

2)丙方应与丁方配合,认真做好借款申请人的调查工作,并对丁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丁方的权利

1)对于丙方推荐和乙方担保的客户,经丁方审核不符合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发放贷款;

2)丁方可以要求乙方根据合作协议开立担保基金账户,在配合完成个人创业贷款定期考核后,按规定向乙方申请补充担保基金,担保基金未补充到位时丁方有权暂停发放贷款(第一次考核前除外);

3)对担保基金未补充到位、扣划代偿等原因引起担保基金账户余额不足时,经丙方推荐和乙方担保后,丁方继续发放的创业贷款,乙方仍承担担保责任。

4)当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并符合约定的扣划条件后,丁方有权按照约定比例从乙方担保基金账户扣划相应的未清偿贷款本息额。

第九条   丁方的义务

1)丁方承诺每年新增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万元,接受甲、乙、丙三方的考核。对经考核后需要调整转出担保基金的,丁方应无条件配合。

2)对于丁方审批通过的贷款,丁方必须按时发放。但当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丁方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暂停对丁方的担保业务,待与甲、乙、丙方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再恢复贷款担保。

3)做好贷款用途的监督工作,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应做好放款材料存档工作。

4)丁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台账、贷款状况及相关借款人、担保人信息。

5)丁方应对甲、乙、丙方的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关于担保基金管理约定

1)丙方按季对丁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乙方根据丁方在保担保贷款余额调整转出或补充担保基金。

2)担保资金按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结息。

3)乙方在丁方的担保基金余额原则上与丁方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余额比例为15(根据财金〔202021号可扩大到110)。

4)丁方年度未完成承诺目标或业务开展能力不足且考核结果很差的,乙方有权在考核后全部或部分转出存放的担保基金,直至撤销担保基金账户,但乙方仍对担保的贷款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规定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关于贷款逾期代偿约定

(1)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后,丁方应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丁方应在贷款逾期后  日内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下达《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同时丁方还应采取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催收。

3)贷款逾期  日后,丁方应向乙方发出要求代偿通知,要求乙方按借款人逾期产生的           %承担代偿责任,乙方收到丁方发出的要求代偿通知后1个月内进行查实,并向丁方发出承担代偿责任通知。丁方可直接从乙方在丁方设立的担保基金账户或者由乙方从其他担保基金账户中将代偿款项划入丁方指定账户。

4)丁方应从收到代偿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诉讼程序依法追偿,如丁方超过上述期限而怠于诉讼追偿,则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承担相应损失。丁方追偿收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按乙方代偿责任及时归还到担保基金账户。

5)担保的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丁方在贷款逾期15天内未将逾期情况书面通知乙方的;

丁方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时,擅自同意延长贷款期限或擅自同意贷款展期的;

依据《担保法》有关条款规定担保人不须承担保证责任的。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贴息约定

1)丙方对借款人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材料及资格进行审核;

2)乙方对经丙方审核后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及还款能力等条件审核通过后提供担保;

3)丁方对经丙方推荐和乙方担保的创业担保借款,在  日内进行调查、审核、审批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4)丁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础利率上 个百分点(即基础利率+ %)。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础利率调整,仍按丁方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当期基础利率执行。丁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5)丁方于每季度末前10天将纸质贴息表提供甲方,甲方依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规定,将贴息资金划转至丁方指定账户。贴息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年度内应贴息的若丁方未申请贴息,由丁方自行承担贴息资金。

6)丁方对提供的贴息表真实性负责,对协议其他方或上级审计、检查中发现不属于丙方推荐和乙方担保的贷款贴息,丁方双倍退还,并按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为确保放贷有序,丁方确定       银行      支行(网点)为辖区内指定创业担保贷款放贷机构。

第十四条   建立监督制度,丙丁双方应切实做好借款人贷款资金跟踪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丙方如发现借款人有侵害乙方或丁方权益的行为,应立即通知丁方,丁方可以及时中止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 银行关于做好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作的其他表述:

第十六条 本合作意向为合作承诺。具体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与贴息合作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协商,并经法律审查后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