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兹实验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鸠江区教育局 鸠江区国资委关于印发<鸠江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鸠教〔2022〕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幼儿园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等。
第四条 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2)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3)固定资产管理与资产监管网络管理相结合;(4)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五条幼儿园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幼儿园园长徐超是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总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幼儿园的固定资产管理应在园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平时,园长委托副园长丁亚利具体负责幼儿园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幼儿园兼职资产管理员汪琴,负责本园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和资产监管网络维护,及时、全面地反映财产物资的购建、调拨、保管、使用维修和报废清理等情况。
第七条 总务处是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由总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添置、保管、维修、处置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拟订《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2)负责幼儿园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参与仪器设备和大宗物品购置、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施工和验收等工作;(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4)组织幼儿园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5)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6)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7)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报账员负责对接核算中心会计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账务统一核算,按财务制度要求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监管网中各项凭证的核对和记帐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幼儿园的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明细账目进行核算:(1)房屋和建筑物,指产权属于幼儿园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与绿化。包括幼儿园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仓库、道路、围墙、水塔、通讯线路、通电线路、水气管道等;(2)专用设备,包括幼儿园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实验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办公设备等;(3)通用设备,包括幼儿园后勤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4)文物和陈列品 指幼儿园接管、接收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5)图书、档案类,包括幼儿园图书馆、资料室的各种图书、档案资料;(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条 幼儿园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审计部门出具的决算报告计价;(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区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6)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7)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8)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
第十三条 幼儿园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收入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年度经费预算,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四条 幼儿园购置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批。幼儿园在编制预算的同时申报本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填报购置申请表,购置申请应详细说明购置项目的用途、数量、技术、标准、交货时间、资金来源等情况。
(2)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协议供货的、网上竞价的到招标办办理,属于询价的由幼儿园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组织询价。
(3)验收。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4)建卡。幼儿园资产增加时按程序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建卡、领用、入账、建网等工作,幼儿园固定资产购建验收合格后,由总务后勤部门及时填制入库单履行入库手续,并登记好固定资产卡片,由使用部门资产保管员按照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卡片使用手续。幼儿园资产管理员根据入库单在资产监管网上填制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单并打印。
(5)报帐。幼儿园财务人员根据资产购置发票和购置验收单在幼儿园行政账和网上同时记账,保证账、卡、物、网相符。
第十五条 购置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入库单、网上的购置验收单、处置单及维修记录等,应由总务后勤部门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便查核。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报废、出售、毁损、转让、捐赠、无偿调出等。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属资产捐赠的,填报《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捐赠表》;属资产调拨的,填报《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表》;属资产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的,填报《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审核。幼儿园按照教育局的布置,将各项材料报教育局审核。教育局对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区国资委审核。
(三)审批。区国资委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四)评估。幼儿园根据区国资办批复,对属于《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幼儿园委托区招标办从公开招标建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库中抽签确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项目经区审计局确认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五)处置。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对报废资产单位原值或者重置(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
(六)调账。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调整账务,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幼儿园之间资产调拨,要填写调拨单,双方幼儿园的财务帐目和资产监管网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发生对外捐赠的,除按上述程序外,在财务人员记帐时,还应具备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镇街等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总务处主任汪琴牵头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期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网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固定资产发生地点和使用人的变化,由幼儿园总务处的管理人员汪琴填制《资产转移变动单》,交幼儿园资产管理员汪琴修改资产网络平台,同时要及时交报账员登记修改资产卡片。
第二十八条 除固定资产外,幼儿园要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进出台账,办理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手续,由总务后勤部门负责督查和盘点。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丁亚利与资产管理员汪琴定期核对账、卡、物、网,保证账账、账卡、账物、账网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检查和考评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如财产、物资的购置、保管、领用、报废、清查等制度,完善计算机教室、科学实验室、图书室等专门教室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对各班级、各专门教室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鸠兹实验幼儿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芜湖市鸠兹实验幼儿园。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