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第三十二中学招生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芜湖市、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原则
1.以区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招生工作采取“市级统筹、属地为主、区域联动、共同协作”的方式。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鸠江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2.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实行公办学校依据审定地址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的办法,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区有公办学位。
3.“两个一致”优先保障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父母,下同)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优先保障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学生就近入学。
4.严禁择校的原则。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5.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入学手续,畅通入学渠道,保障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儿童少年一样平等接受相应的教育。
6.关爱残疾儿童的原则。学校应当招收具有适应普通班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二、招生程序
学校于每年的6—7月份根据区教育局对全区小学毕业生的户口审核情况做好生源预测,7月份制定出本校的新生入学计划,并报区教育局审批,8月份各校根据区教育局下达的新生名单做好服务区新生入学工作。
三、新生入学办法
1.招生服务范围每年8月下旬由区教育局统一下发公布。
2.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报区教育局审批。学校须在开学后20天内向区教育局申报注册核对学籍(包括异动学籍)。申报注册核对学籍时,学校须填写新生花名册和上报电子档案(花名册一式两份),并报送各年级异动名册,转学、休学、复学学生须提供有关手续。区教育局学籍审核时间定为每年的9 --10月。学生建立学籍时须具备下列材料:
①录取入学的新生应有区教育局下达的审批名册;
②初中新生简明登记表;
③休、复学学生应具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休学证书;
④学生应有经市或县、区教育局教育科批准的转学证书;
凡未经市或县、区教育局批准或学籍变更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学生均不予建立学籍。
4.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相关政策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外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办理。学生父母需持户籍和我区的居住证,向居住证地址所在学校提出就学申请,按照居住证地址统筹安排入学,购买房屋且户籍迁入的安排就近入学。
外来人员未领居住证、居住证失效或住所变化应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四、招生制度
1.招生责任制度: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操作方案。切实履行一级招生组织的职责,不推诿责任,不越权行事。
2.执行招生审批制度:所有学生的学籍以开学初教育局审核的为准,凡教育局组织的考试、教材征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名额的分配等均以此为参照依据。未经教育局批准,不擅自接收学生,否则不予承认学籍,系初中学生不得享受省级示范高中切块分配指标。
3.执行招生宣传准入制度:凡招生学校到生源学校宣传该校招生政策,必须经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否则学校不得安排其宣传或粘贴该校的相关宣传材料。
4.执行招生简章审批制度:各单位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或服务地段)必须经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发布。
5.执行重大问题的报告制度:对于在招生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警觉的意识和快速应变的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于上下联合、共同协调、及时处理,确保招生工作环节的“零差错”,稳妥有序地做好招生工作。
6.执行招生督察制度: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招生工作管理的督导检查,严格招生纪律,维护各项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对于招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违规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学校及直接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招生纪律
1.严格按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各校班级计划数招生(七年级班级学额控制在50人以内),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严格控制生源的无序流动。若确需对计划与学额进行调整,须事先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不得以选拔或测试方式招收录取新生。
3.对入学新生要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均衡编班,不得办重点班、快慢班及未经批准的艺术类、体育类特色班。
4.要依法做好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尤其要做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做到学校、班级、教师“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