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第三十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严重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在家教育。
第五条:班主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责令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将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一般在全校公布。
第六条:警告处分由德育处主任批准;记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勒令在家教育须经行政会讨论通过,由校长批准,报德育处备案。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他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
7.嫁祸于他人者;
8.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2.学期内累计旷课5-1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3.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
4.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5.抽烟、喝酒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者;
6.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7.在寝室或教室打牌、下棋,寄宿生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8.有偷窃行为者(寄宿生取消其住宿资格);
9.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10.男女生交往行为不得体,有损中学生文明形象,经教育不改者;
11.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学期内累计旷课10-15节者;
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4.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5.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6.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7.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8.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9.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10.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11.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12.就寝期间外出上网者;
13.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条者。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学期内累计旷课15-20节者;
2.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3.违纪行为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4.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5.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勒令在家教育处分。
1.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节以上者;
2.违反“学生十不准规定”的;
3.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屡教不改者;
4.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
5.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
6.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又重犯其它严重错误者;
7.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
8.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三个月后,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勒令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政教处,经讨论通过,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高中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销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学生“十不准”规定
芜湖市32中学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宗旨,本着“树立新风,摒弃邪气、构建和谐校园”为出发点,以“快出人才,出优秀人才”为最终目的,特向全体在校学生提出“十不准”规定,凡违背其中一条或一项者,均按勒令退学的处分处理。望每一位学生都要认真遵守,并写出承诺。
1.在校期间,不准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事。
2.在校期间,不准从事邪教等反动宣传活动。
3.在校期间,不准从事有损中学生身心健康的不健康活动。
4.在校期间,不准吸烟(吸毒)、喝酒。
5.在校期间,不准参与打架斗殴。
6.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
7.在校期间,不准辱骂(恶语中伤)威协(殴打)老师。
8.在校期间,不准敲诈、勒索(向别人要钱、物),恐吓他人。
9.在校期间,不准(伙同社会闲杂人员)寻衅滋事,起哄、破坏公物等。
10.在校外,不准做有损学校声誉和形象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