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第三十二中学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21 15:57信息来源: 鸠江区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陈云青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考鸠江区教师管理办法具体细则,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支部、校长办公室及学校相关处室负责积极配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综合管理以及教师的招考聘用工作,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全校教职工的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转正定级定职、调配交流、人事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教师资格

第四条  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第五条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证。学历未达到要求的在岗教师,应通过在职进修等途径取得相应学历。

    第六条 教师资格由区教育局认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按照区教育局要求报送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集中办理。

第三章  教师职务评聘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教师,可以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区教育局下发职评通知,进行宣传,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师上报资料,由学校相关处室审核。根据学校职评量化标准评分细则,给具备条件的教师公正公开进行打分,根据分数高低,结合分配名额,上报区教育局。   

第九条  学校对职评结果及时公示,接受学校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七章   教师培训进修

第十条  坚持把师德建设放在首位,以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宣传教育,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教科室根据区教育局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的部署,积极宣传和安排教师参加“国培”、“省培”、继续教育培训、班主任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校长培训。整合师训、教研、电教等各种培训资源,实行校本培训、集中培训与远程学习相结合,推进教师教研与培训一体化。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对需进修人员给予实际支持。新招聘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区教育局组织的岗前培训,获得合格证。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的职责。学校要以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抓手,结合学校实际,做好“骨干教师” 、“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工作,要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带头、辐射作用,不断优化学校师资队伍,要坚持开展教师校本培训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把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教师续聘、考核、晋级、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学校要结合教师实际状况和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师进修、培训工作规划与方案。

第八章   教师考勤

第十五条 教职工请假一天或一天以内由校长审批,两天及两天以上报区教育局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婚假、丧家、产假和节育手术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请病假必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主治医生签名的疾病证明、病历书、建休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如属于紧急情况的,病后提供)。
    第十八条  请假期间,请假人的工作由单位统一安排,严禁请假人自行请人代班。
    第十九条 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   教师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行政处室根据学校绩效考核补贴分配方案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出勤及安全考核、工作量及教学常规考核、教学效果考核、教科研附加考核,并根据考核细则给与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党支部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成立年度考核小组,对教师进行当年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学年度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终绩效工资兑现、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工资晋级、表彰奖励和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教师奖惩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学校经党支部会议及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应给予奖励。奖励体现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共产党员、骨干教师等。

    第二十四条  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公职。

第二十五条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应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章   退休、退职、辞职、解聘、辞退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退休政策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对于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教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教师有正当理由申请辞职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区教育局、区人社局批准后,可以辞职,原则上每年暑假集中办理一次。在未批准辞职前,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应予以解聘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  学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教职工,应予辞退。

①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②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达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到三十个工作日的。

③拒不服从组织正常工作安排,损害集体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④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行为,情节严重已够刑事处分的。

第三十一条  教师解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处理,其报批程序是:学校呈报,区教育局、区人社局按有关规定办理。一经作出以上处理,其聘用合同及劳动人事关系随之解除。

第十三章   教师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档案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学校办公室派专职人员按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将教师个人档案资料(任免、奖惩、入党入团、考核鉴定、晋职晋级、离退休等有关材料)及时送区教育局归档,不得随意抽减、添加、涂改、甚至销毁。如发现以上情况,必须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管好教职工业务档案,将教职工德、能、勤、绩等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执行中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芜湖市第三十二中学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