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教育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鸠江区教育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鸠江区教育局所属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拨款的资金及其他各种自筹资金实施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主要有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维修改造、装饰、绿化、基础设施等类型。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学校应根据本地区人口现状、出生比例和流动的情况,以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办学规模后,根据国家、省颁布的校舍建设标准,制订校园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审批后的规划为新建和改造项目的依据,必须保证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若规划与发展或规模不相适应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有关规定给予调整。
(三)计划指导原则。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实施建设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四)重大事项审批原则。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立项申请、招标文件编制、合同签定、工程重大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更改或增减等重大事项,须报区教育局同意。
(五)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区教育局基建科负责区属学校、幼儿园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是:根据学校、幼儿园总体规划,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的长远规划及年度维修、改造计划;负责学校基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工程规划方案设计;负责督促学校基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支付工程款、审定概决算等。
第五条 区属学校、幼儿园基本建设工程立项须由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单项工程(施工)投资额4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投资额依据鸠政办[2020]17号),除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教育局直接组织实施以外,原则上由项目所在法人单位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区教育局基建科重点监管设计方案、概算编审、招投标、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工程变更、工程决算等方面工作。单项工程(施工)投资额400万元(投资额依据鸠政办[2020]17号)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区教育局或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程所属学校、幼儿园应成立基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
基建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园)长担任。校(园)基建领导小组职责:一是负责工程前期准备,各项手续的报批;二是做好工程招投标相关工作;三是做好工程现场监管;四是按合同做好工程款的拨付预审工作;五是做好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六是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管理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指导性文件,包括校舍建设总体规划和绿化景观建设规划。学校、幼儿园在实施基本建设前,应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和学校、幼儿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幼儿园实际编制。
第九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安徽省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
第十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区合理。
(二)功能先进。
(三)符合标准。
(四)体现特色。
(五)配套完善。
第十一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建设的依据,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当实施过程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报区教育局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确定
第十二条 有必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原则上于每年8月份向区教育局申报下年度的建设项目计划,并附有书面申请报告和项目估算,书面申请报告需阐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施工期限等。区教育局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对涉及校园安全的项目,根据其紧迫性,学校须及时报告并应急处置。
第五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基建科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专人,履行法人职责,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依据计划批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根据批复的规模和标准,委托设计单位认真做好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和会审,概算审查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等工作,其中建筑方案、项目概算、施工图纸、清单和控制价等事先必须会审或经区教育局基建科审核后,再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报批。
第六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确定方式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市、区限额标准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单项工程(施工)投资额5万元(不含)以下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规定询价确定施工单位;5万元~400万元(不含)的招投标工作,建设单位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在政府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施工单位;单项工程(施工)投资额40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施工图审查等服务类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照市、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单位法人代表任组长,明确专人负责。项目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文明规范施工的监管,重要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责任制。学校、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项目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施工质量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服务库中的随机抽取监理单位或采取公开招标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聘请监理的建设单位要根据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督促监理单位履行合同规定的监理职责和任务,建立考勤签到制度、如实做好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并作为支付服务款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与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设计责任制,设计单位对项目建设的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因设计缺陷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行设计招标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库里随机抽取或公开招标设计单位。
(二)进行方案设计并报区教育局审查
(三)进行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
(四)进行施工图审查。
(五)清单编制,报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工程项目概算审查。
(六)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招标。
(七)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八)组织施工。
(九)组织基础验收、主体工程及各专业验收。
(十)办理工程结算审计。
(十一)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繁多,如有需要完善相关规划、土地、环保等程序的,按相关要求执行。审批程序应根据时序穿插、并进,有效缩短时限,并积极争取减免规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和校舍设计方案,应送区教育局审查。
未经区教育局审查通过的项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校舍设计方案,不得报送其他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新建校舍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监督。凡检测不合格的,要坚决整改。在整改达标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设计和投资。对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书面申请,根据《鸠江区教育局建设项目工程签证制度(暂行)》的要求,按程序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建筑应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美观”的原则,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办学、节约办学。校舍装修,应树立“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思想,全面使用环保材料,反对过度装修,杜绝豪华校舍。要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要重点做好廊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关键部位的设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应将学校、幼儿园建成最安全的地方,特殊时期可作为公众避难场所。所有新建校舍的抗震设防类别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装修,需要变动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学校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验算报告,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四条 报监项目建设开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设竣工后,学校、幼儿园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应在各专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主体结构、消防、防雷等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校舍,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确定现场项目负责人,做好施工日记。要及时收集工程技术资料,特别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变更工程记录。坚持现场跟班验收、签证、监督和检查,严禁事后签证和没有现场验收签证。对预算中以暂定价出现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必须事先进行市场调查并明确品牌、规格和单价,以供施工单位组织采购。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研究工程进度、安全、投资和质量等情况,重要工地例会要报请区教育局基建科派员参加,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区教育局。
第三十八条 区教育局基建科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跟踪指导、监督,并采取随机方式检查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合同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鼓励施工单位争创优质工程,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项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要报请区教育局基建科参与监督并给予指导。
第四十一条 小型维修等项目由建设单位、局基建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联合验收(其中隐蔽工程部分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验收)。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联合验收。
第四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校舍使用功能,确因实际需要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方可改变使用功能,改造方案报区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章 竣工结(决)算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手续和财务决算手续,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要及时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图纸、施工记录联系单等资料编制结算。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材料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结算明显错误的要通知施工单位重新编制。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要求,办理结(决)算审计手续。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应建立台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期付款。聘请监理的项目单位应会同监理核实施工方提供的施工进度。
第四十九条 工程款的申报和审批严格按照区政府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工程总造价。工程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概算,工程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工程中标价,确属实际需要,必须增加投入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否则不作结算与拨款依据。
第五十一条 所有基建项目投资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全过程审计。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并上报建设管理部门一份、区教育局基建科一份,学校、幼儿园档案室归档一份。工程资料均以原件形式归档。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
2.工程概预算及批复文件;
3.招标文件;
4.合同文件;
5.图纸会审记录;
6.工程竣工图纸;
7.工程设计变更;
8.甲方签证;
9.工程结算书;
10.工程量计算书;
11.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
12.会议纪要;
13.施工组织设计;
1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
15.工程开工、竣工验收报告;
16.学校施工日志;
17.施工图纸;
18.投标文件;
19.其它资料(含甲供设备及材料证明等)。
第十二章 廉政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制度。学校校长、园长对基建队伍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基建队伍廉政教育和案件查处,负责学校、幼儿园基本建设过程监督,分管校长、园长负责基建队伍廉政建设具体事宜。
第五十五条 项目建设前和建设过程中,学校、幼儿园应通过案例分析、纪律讲座等形式,对基建管理队伍进行廉洁自律专题教育。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协议。
第十三章 基建队伍管理
第五十七条 基建管理队伍是学校基建投资执行者、校舍建设责任人。学校、幼儿园应选派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人员管理建设项目。
第五十八条 基建管理人员要通过专题培训、网络学习、日常教育等方式,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熟知建设程序,熟悉政策法规,执行建设标准,遵守廉政责任,提高管理水平,自觉抵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九条 区教育局定期考核评估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第十四章 奖 罚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而超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违者按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第六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其用途或采用对外合作、出租等形式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建设行为规范、工程质量优、工作效率高,表现突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表彰;对管理混乱且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凡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区教育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如果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中涉及相关金额标准根据最新市区文件限额标准自动调整不再另行发文。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基建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