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的变更审批需报送材料
民办学校一经批准设立,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相关变更手续。
1、办理变更手续的范围
教育机构(学校)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层次、范围、招生对象以及教学、办公场地、联系电话等。
2、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学校名称,由学校提交如下的材料(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提交变更教育机构名称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相应机构审计的学校资产报告书等。
(2)更换举办者,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更换举办者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的决议;变更举办者协议书;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按照申请设立时审核举办者资格的同样要求提交材料);学校的财务、财产清理情况审计报告书等。
(3)更换法定代表人,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的决议;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简历、政审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材料等);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等。
(4)更换校长,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更换校长的报告;董(理)事会的决议;拟任校长的资格审查材料(简历、政审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校长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5)变更办学层次类型,调整办学内容和范围以及招生对象,由教育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一式三份):变更相关内容的报告;董(理)事会的决议;提交适应变更内容的设施、师资、管理人员方面的证明材料。
(6)变更办学场地。民办学校教学场地要相对固定,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变更的,由教育机构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变更教学场地的报告;董(理)事会决议;自有教学场地的要有完备的房屋产权手续;租用教学场地的须提交租赁协议书。
有关变更申请,按“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报审批该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变更项目均须得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涉及到《办学许可证》的重新制作和学校印章的重新刻制,须将原《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