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及投诉接待处理程序及制度
为加强中心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心投诉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中心各科室
二、内容
在本中心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及投诉。
三、组织领导
中心成立纠纷投诉接待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接待处理。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胡宗祥
成员:蒋光明、刘元芬、巨李、彭雪莲
(二)投诉方式
固定电话投诉:0553-5853220
四、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对中心发生的纠纷投诉统一决策部署。
(二)办公室职责
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组织、协调、参与纠纷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
1、接到发生纠纷投诉的报告,负责组织人员深入事发科室进行调查、核实、汇总、上报,供领导参考、决策。
2、负责通知科室对医疗文献的整理收集、保管等工作,避免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3、将各科室讨论意见汇总上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协助科室及时决策,迅速研究制定接待处理原则与具体方案。
5、协助科室与相关部门做好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工作。
6、负责医疗文献的封存保管工作。
7、负责对重大医疗纠纷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对死因不明确的患者,协助科室动员家属是否同意尸检,并告知尸体存放方法。
9、接收科室上交的纠纷。
五、要求
1、接到纠纷及投诉情况随时上报办公室。
2、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要尽职尽责。
3、对纠纷的初步答复时间
①-般争议要求不能超过24小时
②重大争议要求不能超过一周
4、建立医疗纠纷投诉接待登记本,接待处理纠纷投诉时要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完结的要存档。
5、在接待调查了解纠纷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6、对重大的纠纷事件,必须按规定在12小时内向当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六、考核
按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心投诉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 工作条例》、《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