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01 11:20信息来源: 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编辑:齐凡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各项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支管理内控目标: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金安全和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单位领导层是本单位收支业务管理的决策部门,负责决定本单位收支业务等事项。 
    第四条 局财务科是收支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和资金最终归集部门。负责拟定制定、修改完善我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合理设置支出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负责具体收支业务及会计核算。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支出业务流程配合执行专项支出业务(就业资金、人才专项资金等),履行相应职责,对所涉及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负责,支持配合局财务科工作。

第三章 收入业务管理

第六条 收入是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本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业务管理要求 
    1、单位应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所有往来资金通知汇款方转入财政局财政专户。 
    2、单位各项收入应根据财政局预算资金入账通知书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加强往来帐款管理

局财务科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收回或支付。其他应收款项:各部门负责对其业务所形成的应收款项的催收工作负责,催收记录应妥善保存。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报经领导批准后,追究相关责任人并进行处理。其他应付款项:根据相关支付进度及时支付应付款项,避免长期挂账。


第四章 支出业务管理

第九条 支出是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条 支出业务控制目标
    1、各项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国家或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3、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程序与范围,审批手续完备。
    4、各项支出真实合理,支出的效率和效果良好。
    5、各项支出核算正确,相关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支出审批要求
    基本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或安徽省、芜湖市政府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各发票或收据等原始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公积金等发放标准由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和年度预算标准发放;社会保障费凭社保机构出具的缴款通知书。除此之外,其他基本支出报销均需填写《基本支出报销单》,项目支出需填写《项目支出报销单》,按规定办理支出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支出审批程序

各业务部门在费用发生之后,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写《基本支出报销单》或《出差旅费报销单》,详细注明报销日期、用途说明、支付方式、金额后,由部门负责人或证明人核实后签名,交局财务对支出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预算、超预算,是否有事前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开支标准及范围等。并由财务人员填写支出预算科目,如涉及大额专项资金还需另附相关支付文件依据,报局分管领导和局分管财务领导审签,报分管区长审阅同意后,财务人员据此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支出报销要求

1、 支出报销的基本要求 

1) 业务部门对取得的有关支出报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材料不齐不予报销。

2)支出报销资料的主要要求:

A)申请报销的各项费用必须注明款项的具体用途、金额,报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 
    B)采购物品发票内容如果未能列清明细品名、数量、单价,必须附具体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应由发票开具单位盖章。 
    C)需要签订合同的,报销时应提供有关合同。
    D)禁止向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费用。

第十四条 支出管理要求

1、单位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确定基本支出事项及项目支出事项。单位各项支出一般应在年初预算批复范围内开支;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不得混用;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予报销;申报材料不齐的不予报销。
    2、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各事业单位发生的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消费后应及时由持卡人根据批准的事项填写《零星报销单》,单内附上消费交易凭条和合规的发票凭证,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在按规定审核审批后,由局办公室财务在财政网办理公务卡消费申报工作。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出国(境)经费。因公出国(境)按照《芜湖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府办(2016)42号”文执行。
    4、预借款业务规定。工作人员因公业务需要临时借款和预付款,包括差旅费、各种临时性的暂借款及需对需要先支付资金,后取得原始凭证的预付款项。需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到局办公室财务部门办理预借预付款。公业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或预付款核销手续。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应作为原始凭证入帐。 

第五章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机关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84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基本原则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先审批、后接待,按照分级、分类、对口的原则进行,做到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安排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 
    1、局领导班子负责制定局系统接待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研究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与配合、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局属各事业单位应加强本部门的公务接待工作管理,明确管理和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接待标准,确保各类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接待范围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上级领导、业务部门及外省市、本市其他区(县)同行代表团及有关公务人员来本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参观学习、检查指导、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第十九条 接待审批 
    公务接待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填写《接待审报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1、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2、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3、本区范围内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一般不作接待安排,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二十条 接待标准 
    国内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严格限制迎送、陪同,严格控制食宿行接待标准,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 
    1、严格限制迎送活动。除有规定外,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以视频形式制作欢迎图文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专门摆放花草。 
    2、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凡上级领导来本单位,原则上由单位主要领导及1名分管领导陪同,各参观考察点上安排1-2名该部门相关领导陪同;各地代表团来单位考察,根据对等原则安排1名相应的领导陪同,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会议时会场仅布置席卡、话筒等,仅安排与会议有关人员参加。 
    3、严格执行用餐、会务、住宿标准。原则上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费用自理。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政务新区食堂;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餐标为每人不超过130元。安排工作餐时,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元。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应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预算、费用支付、费用报销等有关制度规定。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事前申报制度。把公务接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用支出总额控制并单独列示。严禁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办理公务接待报销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3、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办理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经办人员报销公务接待费时应把《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合规发票、菜单、接待对象公函或电话记录单(五单合一)作为报销凭证。局办公室财务须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开支,对手续、凭证不齐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43号)和《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行[2014]525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各部门是公务外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应加强公务人员赴外省市公务外出管理,从严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严格执行公务外出有关规定,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活动,严禁以公务考察名义变相旅游。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本单位限乘坐交通工具上限如下: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按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3、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依据《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规定,按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350-500元/人天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出差所在地的市内交通费用,局机关公务员不再报销芜湖本地区的打的费。 
    2、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三十条 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在公务出差前填报《差旅费申报单》,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局属事业单位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2、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3、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5、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申报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7、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8、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赴外省市公务外出或省内三天以上公务外出时,应事前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由旅行社等单位统一安排外出发生的差旅费,应提供有关合同、参加人员名单、结算明细清单,报销总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报销总额低于限额标准的,不另行补助。 

第七章 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67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分类和审批 

根据规定,本单位召开的会议为三类会议及一般会议。三类会议指由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其他业务性会议。
    本单位涉及费用支出的会议,由局办会室统一归口管理;同时局办公室应当会同局公务员管理科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出席人数、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会期
    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等一般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第三十四条 开支范围、标准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三类会议各项费用不得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三类会议每人每天30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用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定额公用经费或经批复的专项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报销管理 

会议结束后,会议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预算申报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八章 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培训费是指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十七条 计划 
    局办公室是各类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支出费用较大的培训计划应在资金预算落实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开支范围和标准 
    1、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2、培训费开支实行总额控制,在标准以下据实报销。人社系统培训费定额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天300元(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的15天内培训班,不住宿的最高标准为90元/人天);160元/人天(在党校举办,不住宿的最高标准为60元/人天),各项费用之间可以统筹使用。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应列入培训费总额内。 
    第三十九条 培训组织 

1、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2、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从严控制培训时间,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3、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4、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四十条 报销结算 

1、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局办公室财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四十一条 银行账户控制目标

1、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

2、单位银行账户开设须在财政统一招标的商业银行中选择。

第四十二条 银行账户开立和变更流程

1、局办公室提交《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2、局主要领导审批确认。

3、单位将审批确认后的申请表报财政业务部门审核。

4、将财政业务部门审核后的申请表报财政支出科审核并开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5、单位凭批复书向商业银行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变更业务。

四十三条 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要求

1、财务部门设置专人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并对银行账户定期检查。

2、会计按月领取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发现异常及时向上级汇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银行印章管理要求

1、印鉴章按照国家印章管理规定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方刻制。

2、印章只能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带出使用。

3、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局办公室财务负责保管单位负责人名章,出纳负责保管银行印鉴卡、财务专用章及出纳人名章,并分别配备单独保管设备。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票据控制目标

1、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严格杜绝转让、出借、串用、代开等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3、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票据申领

1、局办公室财务提出申领申请,报据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经审批后,单位凭相关材料向财政局预算科申请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

3、单位凭《票据购买核销审核表》和《财政票据领购证》向财政局非税管理科申领相应票据。

 

第十一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控制目标

1、确保货币资金和相关印章、票据保管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确保单位货币资金安全完整,避免货币资金被盗窃、贪污和挪用等请款发生。

3、账实相符,不存在白条抵库等情况,确保银行、出纳和会计三方账务调节平衡,会计记录清楚,能够如实反映货币资金各项收支活动。

4、货币资金运转管理有效,不存在流动性风险,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条 货币资金业务流程
    1、业务经办人将已履行审批手续的《零星报销单》或《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和原始单据,提交财务人员,提出支付申请。
    2、出纳人员收取已履行各项审批手续的资金支付申请,按规定方式支付资金。并根据相关凭证或银行回单在财政网账务系统中登账,并保管好相关凭证。
    3、会计人员根据出纳在财政网上转来的账务处理凭证进行审核修改,确认无误后发送市财政财务服务中心记账。
    4、财务(除出纳外)人员领取银行对账单,会计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余额的差异,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定期与出纳对账。
    5、出纳岗位每日在单位POS上进行公务卡备用金管理,对单位公务卡进行日清月结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要求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会计核算,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业务。
    3)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单位负责人的印章由其本人或授权他人保管。

第十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十条 印章管理是内控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单位须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和控制,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每位负责保障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五十一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持同意刻制印章委托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后,才能刻制。严禁私自刻制印章。单位内部印章刻制应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启用新印章(包括更换新印章)需经过单位发文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能启用。新印章启用后原有印章作废,属上级单位刻制的印章,原印章应交回上级单位封存或销毁。属自行刻制的,应移交档案室封存或销毁。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管理,建立用印报备或审批制度,设立专门的用印登记簿。印章使用应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可携带印章外出用印。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用印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采取有效控制和防范措施后方可带出,用印完毕后应立即送回。
    第五十四条 单位财务印章须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会计人员不可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在空白支票上用印,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确需要委托他人、在空白支票上用印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内控和监督措施方可实行。
    第五十五条 印章保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需要对保管不善或把关不严以及违法违规的用印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涉及财务的印章丢失、被盗或损毁时,应及时报局办公室,并公开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