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鸠行复决【2023】028号)

发布时间:2023-08-14 12:41信息来源: 鸠江区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倪正云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鸠行复决【2023】028号
申请人:汪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xx街x号xx阁x栋xxx室。
被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九华北路十里牌立交桥旁。
法定代表人:曹立群,局长。
申请人汪x不服被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反馈告知,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全国12315举报平台(www.12315.cn)关于举报编号“13402070020230516xxxxxxxx”在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并重新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4月30日在抖音平台营业执照“芜湖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xx公司)开设的店铺 “xxxx 个人防护旗舰店”支付9.8元购买店铺“3d 立体口罩”1份,订单编号:69180961869xxxxxxx,由于产品存在的问题,使用者无法正确佩戴使用口罩,无法起到保护作用,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举报内容等详见附件),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的主要内容、网购凭证、产品实物等资料详见附件。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问题事项作了一些调查核实,于2023年5月22 日作出的“不立案” 的决定告知,主要理由是: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商品销售单元密封包装,口罩均装在密封袋内,符合GB/T 32610-2016包装要求(详见附件)。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的内容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全面?是否充分全面履行了市场监督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是否符合规定?
申请人举报的主要产品问题事项是:依据 GBT 32610-2016 该标准8.1每个口罩应密封包装(详见附件执行标准标识处),但被申请人的回复是被举报商品销售单元密封包装。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尽到认真审核材料的责任和义务。
被申请人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的行为应予纠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以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问题,并未调查清楚,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
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申请人为其投诉举报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处理程序符合程序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申请人12315平台举报单后(登记编号:13402070020230516xxxxxxxx),立即将举报单指派到清水市监所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前往芜湖xx公司现场检查被举报商品日常防护口罩,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商品符合GB/T 32610-2016包装要求,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答复举报人。其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其核查时间、不予立案告知符合相关程序的规定。
二、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举报人反映问题如下:举报人反映问题如下:口罩产品包装标识执行标准为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依据该标准8.1条,每个口罩都应密封独立包装,但收货实物口罩为散装,存在偷工减料牟取暴利的情形。
核实情况: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商品是芜湖福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常防护口罩,产品标注执行标准为GB/T 32610-2016,货号UF-DY001,规格10片/袋,产品外包装为自封口塑料袋,10片口罩在包装袋内密封包装。GB/T 32610-2016之8.1规定“每个口罩应密封包装”,根据检查情况,被举报商品的包装符合该要求。
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商品包装及标注内容符合GB/T 32610-2016标准中关于包装的要求,举报人举报信息不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调查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置得当,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30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店铺 “xxxx 个人防护旗舰店”支付 9.8 元购买店铺“3d 立体口罩”1份,订单编号:69180961869xxxxxxx,抖音店铺的经营者为芜湖xx公司。2023年5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芜湖xx公司销售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当日,被申请人办理收文处理登记,并指派清水市监所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前往芜湖xx公司现场检查被举报商品日常防护口罩,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商品符合GB/T 32610-2016包装要求。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答复举报人。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30日分别在抖音平台两个店铺购买口罩,随后举报生产商和销售商,举报问题均基本相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立案后,申请人于2023年6月10日集中提出4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12315平台举报及回复截图、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交易订单信息、产品包装照片、快递面单、物流信息、邮递挂号信面单、芜湖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申请认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平台答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宜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举报人芜湖xx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举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当日将举报单指派到清水市监所。2023年5月19日下午,清水市监所执法人员前往芜湖xx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芜湖xx公司违法事项的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在举报核查期间,芜湖xx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所购买口罩的样品,该产品是芜湖福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常防护型口罩,产品标注执行标准为GB/T 32610-2016,货号为货号UF-DY001。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和核实,未发现芜湖xx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应当指出,申请人于2023年2月以来对同一厂家同一问题多次以相同或类似理由进行举报,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涉嫌滥用消费者权益,浪费行政资源,扰乱行政执法秩序。因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编号“13402070020230516xxxxxxxx”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