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范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法律援助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含义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援助信息公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将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内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相关信息,依法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二、基本原则
法律援助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以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信息的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法律援助信息,遵循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保存该信息的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息公开范围
(一)法律援助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
(三)法律援助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四)法律援助通知公告公示;
(五)法律援助机构信息;
(六)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
(八)经济困难个人诚信承诺人员名单;
(九)日常法律援助工作动态;
(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公开法律援助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信息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法律援助信息,灵活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司法行政机关机关网站、法律服务网等相关网站;
(二)司法行政机关微博微信公众号;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设在服务场所的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信息公开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法律援助机构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申诉为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