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一百二十五)

发布时间:2016-12-15 14:50信息来源: 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相比于前两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标签违法行为等适用较轻的法律责任规定。

1款第1项规定了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情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无毒无害等安全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第1款第2项规定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情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1项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节对于标签、说明书的规范要求作出了规定,违反就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1款第3项规定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违法行为,对于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转基因食品问题,落实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69条的法律规定。第1款第4项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这是为了落实修订后食品安全法确立的进货查验制度,对应本法第50条、第55条等规定。例如第55条第1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2款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晌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轻微违法行为。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第1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该款规定的逻辑思路与本法第123条第1款、第124条第1款基本一致,执法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种类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主要不同就是处罚要较前两条都更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虽然比原法规定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还是加重了,但这是本法第三个以货值金额的倍数计算的罚款幅度,也是按货值金额倍数计算的最轻的罚款幅度。二是既没有拘留有关责任人的人身罚的规定,又在吊销许可证的资格罚前,增加了“责令停产停业”的过渡性行政处罚手段。这就意味着,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不是立即就要吊销许可证,而是首先选择责令停产停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可以加重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

2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行政处罚,可以视作第1款的但书,是在第1款违法行为适用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又再次根据标签违法行为的轻微程度适用更轻的行政处罚,进一步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立法机关考虑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分清责任,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自觉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标签、说明书是重要的食品安全管理载体,存在影响食品安全或者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属于第款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第1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