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夜市经营行为监管的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3-04-28 17:07信息来源: 鸠江区商务局阅读次数:编辑:邓倩 字体:【  

彭忠敏代表:

您在“聚民意,惠民生”行动3月份提出的“加强夜市经营行为监管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区的夜市基本都是企业或个人的自发经营行为,且主要是食品摊贩经营为主,根据《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公共空间范围内划定摆摊经营区域和时间段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在摆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经营;(二)保持经营设施整洁完好;(三)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四)按照规定倾倒污水和垃圾;(五)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六)符合环保和安全方面的其他要求。”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以下称《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对夜市实行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夜市摊贩必须是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摆摊经营区域内经营。目前,区商务局无夜市审批权限及执法权。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鸠江区商务局

联系电话:0553-5864326  

承办单位名称 :鸠江区商务局

 

2023年4月10日

                                   鸠江区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