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参照《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财资〔2021〕210号)标准。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含哪些?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已被依法查封或冻结、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处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设置为担保物的,其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闲置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以上所述资产均含无形资产。
三、资产处置有哪些要求?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材料的同时,应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云”)同步办理资产处置事项的申报、审核、审批,并在完成处置工作后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批准文件、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缴款书或入账凭证复印件等材料在资产云中的资产处置有关模块登记备案。
四、资产处置中无偿调拨(划转)包含哪些?
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资产在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之间的调拨;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特殊事由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调拨。
五、资产处置中对外捐赠包含哪些?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其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五、资产处置中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包含哪些?
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哪些国有资产可以申请报废、报损?
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淘汰或维护成本过高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对于虽已达到国家或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报损是指有财务账面记载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和核销资产价值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征收资产如何处置?
征收资产包含征收资产和收购资产两种类型,即在鸠江区辖内对企业、个人等主体进行征收补偿后取得的资产,仅支付搬迁补偿费、移植费等未对资产进行征收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资产范围。 分以下两种类型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拆除、报废等。 一是可移动资产的处置 。为征收资产中除房屋、构建物等不动产以外其他有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办公、公用设施及设备;原料、成品、半成品等生产资料;绿化苗木等。 采取公开拍卖、自行招标、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二是不动产拆除和处置 。指征收资产中的房屋、厂房、车间、仓库 、办公楼、地下设施、广场等建(构)筑物及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拆除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拆除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应考虑到房屋拆除施工的费用和建筑可回收残值资产(钢筋、水泥、砖瓦等建筑残料)的价值。采取资产拆除并将残值单独处置和 资产拆除和残值合并处置 。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如何核销?
是指按照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债券投资、对外投资等资产,确认形成损失的核销处置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根据金额按照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九、资产处置收入后如何管理?
处置收入是指在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或出让、转让)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等。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十、国有资产如何进行出租出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需由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十一、本《办法》何时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9日起开始执行。同时,《鸠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鸠政〔2017〕77号)废止。
解读机关:鸠江区财政局(国资委)
解读人:江雯
电话:0553-5864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