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评估报告】《鸠江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后评估报告
摘 要
《鸠江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鸠政办〔2019〕4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执行。根据《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实施后评估办法》规定,芜湖市鸠江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对《实施方案》开展后评估工作。本次评估活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的基础上,全面调查了解《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重点运用文献调研、比较分析、实地调研、座谈调研的评估方式,对《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等方面作了充分的评估,形成了本篇报告。
评估结论:《实施方案》质量较高,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保持一致,核心规定均具备合理性,与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总体较高,具体条款基本符合严谨科学的要求。但是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更新以及落实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出现的新问题等,《实施方案》的规定存在不足,建议进一步完善深化,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相关职责,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退捕渔民的保障措施。
一、前言
长江退捕禁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旨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恢复长江母亲河生机活力。长江退捕禁捕是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的关键举措,通过实施禁捕,可以有效减少人类活动对长江生态系统的影响,促进长江水域生态修复。自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始实施为期十年的禁捕政策。从实施起至今,退捕渔民得到了妥善安置和保障,禁捕水域管理秩序平稳,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向好。
《鸠江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实施,对于保护鸠江段长江生物多样性、恢复生态系统、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渔民生计、维护社会稳定、贯彻国家战略以及落实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施方案》的执行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渔政执法队伍在人员配备、装备水平、技术手段等方面存在不足,难以有效应对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二、沿江码头企业与渔政执法队伍配合执法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导致在企业码头周边的禁渔区捕鱼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打击;三、在禁渔区娱乐性垂钓行为屡禁不止,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四、尽管有退捕补偿政策和就业帮扶措施,但部分渔民在退捕后仍然面临生计困难,需要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兜底保障。为期十年的禁捕政策才进入第五个年头,为了全面考察《实施方案》是否适用现今的退捕禁捕形势,开展后评估工作尤为必要。
为了深入了解和掌握《实施方案》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各类问题,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实施了本次评估工作。
二、评估工作概况
(一)准备阶段
1、成立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由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戴林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金昌军、尚涛律师。评估小组负责评估实施方案的制定、施行以及评估报告的终审定稿。
2、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小组根据《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实施后评估办法》,召开评估小组会议,明确本次后评估项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主体、主要目的、基本原则、评估内容、评估工作计划等具体事项,制定《<鸠江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后评估方案》。
3、学习研究《实施方案》
评估小组对《实施方案》进行学习研究,归纳需要评估的主要项目和重点问题,针对相关问题设计后评估项目调研提纲。
(二)实施阶段
1、文献调研
(1)查阅相关资料。将《实施方案》与国家、省、市等各级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比较,深入分析《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评估小组检索了相关文献,分析研究了《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这也为评估报告的最终形成提供了相关理论依据。检索的文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4〕5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芜湖段)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芜政办〔2020〕13号)。
(2)检索网络信息。搜索包括门户网站、自媒体在内的主流媒体报道,了解《实施方案》施行情况,其中包括芜湖市人民政府官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网、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官网等。
2、实地调查
走访部分渔民、有关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在落实《实施方案》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实施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向渔民、有关单位收集意见和建议。
3、座谈调研
为了全面获取第一手信息,评估小组于2024年9月13日组织鸠江区农业农村局代表、鸠江区市监局代表、鸠江公安分局代表、镇村代表、退捕渔民代表、护鱼员代表等开展专题调研会,听取相关意见。会议主要围绕评估小组设计的《<鸠江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后评估项目调研提纲》展开,针对《实施方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实施方案》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取得的绩效进行了讨论,并积极探讨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解决方法。通过专题调研会,评估小组充分了解了《实施方案》出台至今的实施状况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方提出的宝贵意见也为评估小组的调查和研究提供了方向,为最终评估结论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报告形成阶段
1、汇总分析意见建议
在综合采用上述各种评估方法进行调查研究之后,评估小组掌握了前期基础资料,这些资料反映出了《实施方案》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对于最终评估报告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评估小组通过对这些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实施方案》与上位法、同位文件等进行系统分析对比,对《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上位法的衔接以及后续完善等进行客观分析,得出本篇评估报告的初步结论。
2、起草评估报告
在收集完所有的统计数据和意见、建议之后,评估小组开展了内部讨论,随后拟定初稿。
3、形成正式报告
评估小组听取了各方对于评估报告初稿的意见以及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式形成了本篇评估报告,对《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执行情况等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对《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检读法律文本的方式查明《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出台是否符合相应的原则,制定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权限,具体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1、《实施方案》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实施方案》系经2020年7月4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0日以鸠政办〔2020〕40号文发布的有关如期完成长江流域(鸠江段)重点水域禁捕退捕目标任务的内部工作部署文件。
为贯彻《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芜湖市鸠江区的具体实际,由芜湖市鸠江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了《实施方案》,在对《实施方案》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征求区法院、区检察院、鸠江公安分局、区委编办、区委网信办、区市监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司法局、区发改委、区扶贫办、区交通运输局、区医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及相关镇街共24个单位意见,并吸纳了部分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实施,评估小组认为《实施方案》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均合法。
2、《实施方案》内容与上位法及上级政府政策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合理性评估
对《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文本分析与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实施方案》中的具体规定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备,有无盲点等。
1、目标明确,任务具体
《实施方案》明确了禁捕退捕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例如,《实施方案》提出了“2020年7月1日0时起,长江干流鸠江段及2条重要支流,以及区域内连通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的一般河流实施10年禁捕。2020年10月1日前,有效落实渔民退捕补偿、转产就业、社会保障和过渡期补助等政策措施,确保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安置到位,做到应保尽保、不落一人,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总体目标,并详细规划了禁捕退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2、属地管理,压实责任
实施方案强调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沿江镇街、村居承担禁捕退捕工作的主体责任。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同时,通过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可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捕退捕工作。
3、综合施策,科学推进
实施方案注重综合施策和科学推进。区政府根据禁捕退捕工作任务和要求,综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力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同时,通过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清单、科学安排进度等方式,确保禁捕退捕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4、保障渔民利益
实施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妥善解决渔民的生计保障问题。通过落实国家退捕补助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社会保障兜底等方式,积极引导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切实保障退捕渔民基本生活。这种人性化的政策安排有助于减少政策实施的阻力和社会矛盾。
虽然《实施方案》中的主要制度均具备合理性,但内容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在《实施方案》基础上,制定办法或者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实施方案》内容总体上比较原则和笼统,不利于责任主体具体落实,需要从形式上加以完善,以办法或者细则的形式,正式以条文的格式,内容全面细致的规定,完善各种主体的责任和罚则等内容发布施行,比较规范。
2、推进渔民转产转业需要进一步明细
《实施方案》规定要根据渔民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等情况,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多措并举做好退捕渔民转产工作。但该规定是比较原则化的规定,可以考虑根据退捕渔民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更加细化转产专业方案。
3、针对退捕渔民的回访、帮扶制度的建设需要加强
虽然《实施方案》针对退捕渔民制定了渔船渔具补偿、转产专业、社会保障等一些帮扶措施,但对在退捕后渔民的生活情况、就业情况也要进行及时跟踪并形成制度化,对生活困难得退捕渔民需要建立起适当的帮扶措施。
4、在联合执法监管层面,企业的配合不能缺位
《实施方案》的落实不仅需要公安、渔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同时也要禁捕鸠江段码头企业的大力支持,否则会增加执法监管的难度。
(三)协调性评估
对《实施方案》的协调性评估,主要是评估《实施方案》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情况,在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实际工作中与这些文件相互配合、执行效果如何。
为贯彻长江退捕禁捕的实施,健全管理制度,从国家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联合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芜湖市人民政府都相应地发布了相关文件,《实施方案》基本上符合上述标准和上级各级政府的政策意见。
(四)可操作性评估
对《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评估,主要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研究《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规定是否切实可行,有无过多的提倡性、号召性、宣示性条款存在等。通过对《实施方案》全文的研读、实地调研及座谈调研结果的分析,评估小组认为《实施方案》总体上是一部可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但存在下列问题:
1、监管机制的完善性
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以确保政策落实。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以及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的方式方法。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管机制的完善性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部门间协调配合不畅、执法力量不足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机制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2、渔民安置保障的有效性
渔民安置保障是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渔民群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需要精准施策、动态调整。例如,针对不同年龄、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的渔民制定差异化的安置方案;根据市场需求和渔民意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渔民社会保障体系等。
3、资源投入的充足性
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资源投入的来源和保障措施,如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源投入是否充足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地方财政状况、社会捐赠意愿等。因此,需要持续关注和保障资源投入的充足性,以确保实施方案能够顺利推进。
(五)实效性与执行情况评估
对《实施方案》的实效性评估,主要从实施效果角度,评估实施目的的到达程度或结果。对《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估,主要是指《实施方案》制定发布后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管理成本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实施方案》实施后取得的成效
芜湖市鸠江区横跨长江南北,沿江共有4镇、5街,禁捕水域约168公里。《实施方案》出台后,在各部门协同工作下,已完成持证渔民185户737人、事实渔民25户63人共800人完成退捕转产,涉渔“三无”船民220户,船舶894艘全部拆解,发放各类补助款约3612万元,涉渔“三无”船、网发放308万元。共出动执法船艇1500次,巡逻车2240次、巡查人员31300多人次。查获“三无”船舶65艘,已全部扣押、拆解,查获违规网具11568(张顶),已全部集中销毁。清理“三网”养殖进行拆除22户共2000余亩水面。芜湖市派驻鸠江区4个渔政执法中队,分布在白茆、汤沟、二坝镇和裕溪口街道,共有14名执法队员。区、镇两级配备65名护鱼员,实现岸线划分为97个小网格。
长江退捕禁捕政策实施多年后,有效地减少了人类活动对长江生态系统的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数量、多样性增长明显,促进了长江水域生态修复,等等,这些不仅从中央电视台等各类媒体专题及系列报道得到印证,作为生活在长江边的社会公众也亲眼目睹、深有感触、十分支持。鸠江区的退捕禁捕工作作为其中的一份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2、《实施方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实施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不仅促进了水生生物资源的恢复和保护,还保障了退捕渔民的生计和社会稳定。同时,通过加强执法监管和政策体系建设等措施,确保了禁捕退捕工作的顺利推进和长效管理。但也同时在执法监管和保障方面存在一些细节性的问题,本报告在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评估中已经提出,不再赘述。
(六)规范性评估
对《实施方案》的规范性评估,主要从《实施方案》用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逻辑是否严密、结构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实施方案》总体上用语基本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逻辑较为严密,结构基本合理,但内容总体上比较原则和笼统,后续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及上级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办法或者细则的形式,正式以条文的格式,内容全面细致的规定,完善各种主体的责任和罚则等内容发布施行,会更加规范。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一)评估结论
《实施方案》质量较高,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保持一致,核心规定均具备合理性,与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总体较高,具体条款基本符合严谨科学的要求。但是由于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更新以及落实的实际困难,《实施方案》的规定存在不足,建议进一步完善深化,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相关职责,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退捕渔民的保障措施。
(二)修订与实施建议
1、精准识别与分类施策强化渔民安置保障措施
细化建档立卡工作:确保退捕渔船渔民信息全面、准确,实行“一船一档、以船定人”管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手段,动态跟踪渔民转产转业情况,及时调整帮扶措施。分类安置渔民:根据渔民年龄、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因素,制定个性化安置方案。鼓励和支持渔民发展稻鱼(虾)综合种养、池塘养鱼、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等产业,增加产业就业空间。
2、加强转产转业服务
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要在整个十年禁捕期贯穿始终,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退捕渔民应帮尽帮。引导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退捕渔民,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3、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依托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或实施临时救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信息共享、加强比对,开展退捕渔民样本跟踪调研,重点排查未纳入社会救助的困难渔民家庭,优化完善针对性帮扶措施。积极探索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
4、完善执法协作机制
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合作:建立信息平台互通、执法资源共享、案件移交顺畅的长效协作机制,加大对长江鸠江区段码头企业的政策宣传,明确协助、配合的责任,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支持执法部门执法。
5、提升执法能力
加强长江流域渔政、公安相关执法装备设施和能力条件建设,尤其要加强一线巡护队伍的硬件设施配备,利用现代化执法装备如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提高执法效率和覆盖面构建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的执法机制。
附:
一、《鸠江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后评估项目调研提纲;
二、《鸠江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鸠江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后评估项目调研提纲
1.禁捕退捕基本情况
1.1禁捕水域范围
明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具体范围。
了解各禁捕水域的面积、水岸线长度等基本情况。
1.2 退捕渔民情况
统计退捕渔民的总人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等基本信息。
调查退捕渔民的主要生计来源、家庭收入情况等。
1.3 渔船网具回收处置
核查渔船网具的回收数量、处理方式及回收率。
了解渔船证书注销情况等。
2.退捕渔民生产生活状况
2.1 渔民转产安置情况
统计已转产就业渔民的人数、就业领域及安置率。
调查退捕渔民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情况及效果。
2.2渔民社会保障情况
了解退捕渔民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及保障水平。
评估退捕渔民社会保障政策的覆盖率和实施效果。
2.3渔民生活困难与诉求
调查退捕渔民面临的主要生活困难及诉求。
了解渔民对退捕补偿、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面的期望与建议。
3.补偿资金到位情况
分析退捕渔民补偿资金需求的具体数额及地方财力保障情况。
4.监管执法情况
向监管执法部门深入了解禁渔四年来监管执法的基本状况,以及存在哪些难点与对策。
附件二:
鸠江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
实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的重要举措,是落实长江大保护、打造美丽长江经济带的重要行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生态工程、民生工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攻坚战,保障渔民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六无四清七到位”要求,坚持“查、治、建”三个环节一体化推进,加强执法监管,打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攻坚战。2020年7月1日0时起,长江干流鸠江段及2条重要支流、以及区域内连通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的一般河流实施10年禁捕。2020年10月1日前,有效落实渔民退捕补偿、转产就业、社会保障和过渡期补助等政策措施,确保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安置到位,做到应保尽保、不落一人,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精准建档立卡“回头看”。在全区全面开展渔民信息建档立卡“回头看”活动,做到每证必核、每户必访,核准退捕渔船渔民基本情况,摸清利益补偿、转产就业、社会保障、船网处置等信息。查漏补缺、逐户确认,登记造册、张榜公布。7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8月1日起退捕基数将实行锁定管理,作为补贴发放、转产安置、验收考核等工作的依据。实行精准建档立卡管理。(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因各项工作均需镇街落实,以下不再重复)
(二)兑现渔民补偿资金。镇、街要根据评估渔船价值,按规定公开公示,尽快发放补偿资金。对于2017年以来按长江流域禁捕政策要求提前退捕的13条渔船纳入本次补偿范围,可据实录入退捕渔船渔民信息管理系统。对“回头看”中发现的标准不统一、补助不到位、发放不及时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杜绝拖欠渔民补偿款现象发生。要统筹做好无证渔船清理取缔工作,因地制宜妥善处置,按照实际价值,给予适当补助。对已签订协议,正在审核中的渔民,在7月15日前可先拨付50%的补偿款,剩余部分待审核结束后8月20日前一次性打卡发放到渔民。从8月20日起,对禁捕区域内发现的渔船、渔网等捕捞工具,一律依法没收,不予补偿。(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三)推进渔民转产转业。要根据渔民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等情况,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多措并举做好退捕渔民转产工作,确保捕捞退得出、渔民稳得住、禁捕管得好。依托沿江资源生态优势,因地制宜发展水产养殖、稻渔综合种养、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等涉渔产业,增加产业就业空间,发展产业帮扶一批。将退捕渔民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畴,开展就业指导和劳务输出,拓宽就业渠道,务工就业转移一批。加强创业辅导和政策帮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引导自主创业解决一批。建立巡护员队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批,10月底前让有意愿有能力的都能够转产就业。(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四)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镇街要积极做好退捕渔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确保退捕渔民应保尽保。对于专业渔村、人均三分地以下的专业渔民,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标准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要按照《芜湖市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若干规定》执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捕渔民,按照《芜湖市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若干规定》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最低代缴额标准,按“先缴后补”原则给予参保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同一退捕渔民同一年度不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加强退捕渔民住房保障,确保住有所居。强化政策兜底保障,对接精准扶贫、社会救助、低保等政策,托底保障好困难渔民群众的基本生计,对于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劳动就业能力的生活困难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退捕渔民的医疗和子女教育等保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妥善安排解决。(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
(五)加快船、网回收处置。这项工作我区已基本结束。各相关镇街要对照已建立的退捕任务台账,注销捕捞许可证。对船、网已回收处置的渔民要尽快发放补偿资金。做到按时退出、处置,切实做到证注销、船拆解、网销毁,坚决防止反弹隐患。7月30日前,各镇街要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大排查,确保应退尽退、应收尽收、应销尽销。(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鸠江公安分局)
(六)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实施常态化巡查,公安(含长航公安)、渔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部门优势,整合现有监控设施,落实人防、技防管理模式,实现资源共享,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提升执法效能,坚决打击“电毒炸”、“三无船”、“绝户网”,严禁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进行生产性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斩断非法捕捞产业链。一是建立水上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联动检查,共同发现,分类处理”要求,渔政、公安(含长航公安)、水务等部门根据执法需求,联合执法,联合巡查、联合办案,提升打击合力。二是建立健全问题分类交办机制。镇政府和派出所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对渔政等相关部门在长江巡逻执法中发现、交办的问题及时进行跟踪处置。三是加强对停靠船只及其补给船只的监管,一旦发现有偷捕行为立即处置,对其他生产性用船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奖励办法参照芜长江禁捕退捕办公室„2020‟9号文件精神执行),公安、渔政联勤联动,受理涉渔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实现源头打、水上查、岸上管、群众纠,确保“禁渔令”落实落地。(牵头单位:鸠江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
(七)切实抓好渔业生产。重点发展池塘标准化健康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鱼菜共生等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加大优质特色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大水面生态养殖,多措并举抓好渔业生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更好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区负总责、镇街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压紧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成立鸠江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编办、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水务、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医保等相关单位和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工作专班,充实工作力量,统筹推进各项任务。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禁捕退捕工作包保联系制度(见附件)。各镇街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责任体系。镇、街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河(湖)长制,对每个渔民(含:“三无”渔民)建立实行点对点、人对人包保机制,全过程跟踪服务,全方位帮助解决问题。(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强化资金保障。按照中央和省奖补、地方为主的原则,在中央和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将退捕渔民生计和安置保障作为基本民生内容,统筹兜底保障禁捕退捕资金需求。(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讲禁捕退捕重大意义,解读禁捕退捕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群众关切,7月10日前把《芜湖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张贴到自然村庄,发放到沿江村、居民家中,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做好负面舆情管控,严格防范禁捕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网信办)
(四)加强督导检查。区委、区政府把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年度督办计划,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加强督查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镇街、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强化属地责任。压实沿江镇街、村居主体责任,做好岸上巡查,提高巡查密度。相邻村居要越界巡查,对重点偷捕区域要加大巡查力量。沿江镇街、村居要再次开展拉网式清查,结合防汛同步进行堤外、渔船停靠、渔网渔具夜间巡查,发现渔船(含偷捕设施),一律拖离上岸,并按规定措施处置,进行拆解、销毁,确保实现“江中无网具、岸边无船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