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鸠江区房屋征收中心解读《鸠江区江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区划调整后江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房征办〔2014〕78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鸠江区江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能够推动我区区划调整后江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的有序推进。同时,出台《认定办法》,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区区划调整后江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得到改善,能进一步加速房屋征收进程,推动人民城市建设提质增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房征办〔2014〕78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2023年10月10日起草了鸠江区江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初稿。
(二)征求意见。2023年10月16日,征求了各镇人民政府、鸠江经济开发区、区住建局、区市监局、区城管局、市自规局鸠江分局意见。10月30日经再次征求意见并会商,形成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2023年10月19日,区司法局审核通过,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2023年11月3日,《鸠江区江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于2023年11月6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保障本区区划调整后江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和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限。
五、主要任务
本《认定办法》共分为五部分,共十三条,分别为认定范围、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未登记建筑认定程序、未登记建筑处理情况、以及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日期。
第一部分为认定范围,共三条,明确鸠江区经过区划调整后,实际认定范围为鸠江区江北四镇(即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以及未登记建筑包含范围为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和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的房屋。
第二部分为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共五条,明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成单位,规定由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为未登记建筑认定程序,共二条,认定程序分为调查、认定、公示三个环节。由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实施单位对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登记,工作小组根据汇总材料出具认定意见,最后将认定意见书面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示,且如对认定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7天内按照规定申请复核,工作小组将在规定期限内依规处理。
第四部分为未登记建筑处理情况,共两条,规定1990年4月1日前,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以及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业的房屋两种情况符合范围,规定由工作小组认定后将按照不同的计算标准进行补偿。
六、创新举措
明确规定本区区划调整后江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条件;明确规定根据不同类型未登记建筑可享受相关政策补偿;明确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的认定程序以及处理流程。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做好《认定办法》有效期的配套宣传措施,通过制作配套政策解读、明确咨询电话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解释力度,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二是依法推进。《认定办法》自2023年11月4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将严格按照该政策规定进行征收补偿,规范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监督。加强对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行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认定办法》中的条款落实到位。确保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芜湖市鸠江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解读人:赵天华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5968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