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鸠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9-18
文  号: 鸠政办〔2019〕20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9-1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鸠江区城管局 > 法规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5765691
名  称: 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鸠江区景观亮化建设、用电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鸠江区人民政府

 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鸠江区景观

 亮化建设、用电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鸠政办〔20192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

《鸠江区景观亮化建设、用电补贴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鸠江区景观亮化建设、用电补贴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景观亮化工作和管理水平,完善已建成景观亮化设施长效管理运行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景观亮化、支持景观亮化的主动性、积极性,保障景观亮化效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按照规划或经区、镇街两级同意,完成景观亮化建设、正常维护并按时启闭的商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小区、安置小区。后期,根据商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小区、安置小区交付及景观亮化建设投入使用情况,适时增减。

二、补贴条件

1.景观亮化设施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2.业主单位长效管护到位,运行良好;

3.纳入区亮化管理部门长效监管范围;

4.能按照区亮化管理部门要求,按时启闭景观亮化设施,经考核合格。

三、补贴标准

1.商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小区、安置小区新建(2019年以来,不包括楼体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的)景观亮化设施,设计方案经区、镇街同意,建设过程及实际效果符合设计、招标、建设、审计规定(有审计报告),由所属镇街根据审计结算给予50%的建设费用补贴,区政府根据各镇街实际补贴金额纳入年终结算予以奖补。

2.商业小区景观亮化设施用电费用,根据考核结果,由所属镇街每年给予50%的补贴,电费明细以区住建局(区园林所)核实测算为准。区政府根据各镇街实际补贴金额纳入年终结算予以奖补。

3.市、区、镇街、开发区等由各级财政投入建设的景观亮化设施,其建设费用和用电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四、亮灯要求

1.51日至1031,日常开启普通亮化模式,亮灯时间为19:0021:30,开启率100%。遇节假日、重大节庆、会展、接待等活动, 开启节日亮化模式,亮灯时间为19:0023:00, 开启率100%

2.111日至430,日常开启普通亮化模式,亮灯时间为18:0021:00, 开启率达100%。遇节假日、重大节庆、会展、接待等活动期间,亮灯时间为18:0022:00,开启率100%

3.市、区政府临时性重要任务期间,根据亮化管理部门要求按时启闭, 开启率100%

4.如遇亮灯时间调整,以亮化管理部门的通知为准。

五、考核评价

由区城管办(区城管局)牵头,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相关镇街等组成区景观亮化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补贴对象资金发放进行考核、报批工作。

(一)建设费用补贴考核

1.建设的实际效果符合该项目的设计方案效果,通过审计并验收合格。

2.已制定景观亮化长效管理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管理主体、责任人、联系人,重大活动、节假日应急保障机制、恶劣天气维护措施等内容。

(二)用电费用补贴考核

1.区亮化管理部门对纳入长效监管范围的业主单位的亮灯情况加强监督,每月做出评价。

2.区亮化管理部门对纳入长效监管范围的业主单位的亮灯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季做出季度评价。

3.区夜景亮化工作考核小组在年末组织专项检查,结合月度、季度评价做出年末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细则详见附件)

六、补贴的发放

景观亮化建设补贴在业主单位通过审计并验收合格,完善相关长效管理措施后,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区景观亮化工作考核小组考核评价后兑现。

用电费用补贴根据年末考核结果每年发放一次。综合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电费补贴资金;得分在70-79分之间的,按30%的比例拨付电费补贴资金;得分在80-89分之间的,按40%的比例拨付电费补贴资金;得分在90分以上(90)的,按50%全额拨付电费补贴资金。

建设、电费补贴需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随意挪用。

七、本方案由区城管办(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鸠江区景观亮化长效管理考评细则

 

序号

内容

分值

检查标准

扣分标准

扣分

1

日常监管

50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外观整洁,无锈蚀、无残缺、无破损等影响市容现象

每发现1处,扣2分。总分10分,扣完为止。

 

2

单幢建(构)筑物景观灯亮化率99%以上,明显缺亮点不超过2处。

单幢建(构)筑物明显缺亮超过2处的,扣2分,景观照明设施不亮的,扣4分。总分10分,扣完为止

 

3

业主方落实专人或专业单位负责亮化设施维护, 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有检查、维护记录。

无专人维护的5分,无漏电保护装置扣10分,无检查维修记录的扣3分,记录不全的,扣2分。总分15分,扣完为止。

 

4

活动保障

10

重大节庆、会展、重要接待等活动或其他临时应急活动期间的亮化保障安全有序。

重点保障区域出现缺亮,每处扣2分,单体景观亮化未开启,事先未说明原因的,每处扣4分,扣完为止。

 

5

专项检查

10

在各类专项检查及整治中涉及景观亮化问题的按时整改率达100

在各类专项检查、整治后的复查中景观亮化问题未按时整改的,每发现问题1处,扣3分,扣完为止。

 

6

材料反馈

10

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报表资料。

未及时上报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7

问题整改

20

对举报投诉、数字化城管等各类问题,业主单位及时整改反馈。

整改到位、现场查看合格的,不扣分;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每次每处扣5分。被三次及以上举报投诉、督查抄告的,报经区亮化管理领导组同意后,当月考评为不达标。

 

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