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鸠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16
文  号: 鸠政办〔2021〕32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9-16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 > 综合部 政策咨询电话: 0553-5851299
名  称: 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鸠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鸠江区人民政府

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鸠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鸠政办〔20213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鸠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1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鸠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工作,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129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芜湖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芜保组办〔201511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秘〔2016161号)、《市住建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芜市建〔2019114号)、《市住建局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芜市建函〔2019149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建保函〔2019161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租房分配使用坚持“以区为主、适度调剂,并轨使用、分类管理,统一租金、租补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住建局是全区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研究、业务培训、租金补贴以及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保障对象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并指导、督促、检查全区公租房建设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鸠江宜居公司)是全区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区政府公租房统筹计划安排,全面负责全区公租房房源落实、分配、运营、管理、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并参与基准租金标准核定。

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金融、市监、城管、残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工作。

各镇街(村居)负责辖区内居民公租房申请受理及租金补贴申请的受理,应配备工作人员定岗定位,确保从业人员稳定。

第五条  鸠江宜居公司应加强公租房资产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做到公租房资产管理全流程在线、动态化盘点、全周期监管,建立公租房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承租人信用情况,并作为续租和退出依据。实行公租房准入常态化受理,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申请、受理、审批和查询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缩减办理时限,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  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国资委)、发改委、城管、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公租房准入、退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将公租房运营管理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完善奖惩机制。

第二章  

  为全面提高公租房分配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公租房社会保障作用,结合全区实际,在全区公租房房源充足的同时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拓宽全区住房保障覆盖面,凡有住房需求的其他人员均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一)对申请个人公租房的人员类型,按照以下顺序轮候分配:

1.在芜湖市区无房户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我区户籍低保户、低收入家庭;

2.在芜湖市区无房户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退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

3.在芜湖市区无房户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

4.在芜湖市区无房户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5.在芜湖市区无房户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我区户籍其他类型人员;

6.本区范围内家庭唯一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经所在镇街认定为无力改造的人员;

7.其他人员;

(二)对申请企业公寓的人员类型,按照以下顺序轮候分配:

1.我区招商引资企业员工;

2.注册地及纳税地在我区的企业员工;

3.其他企业员工。

  在第七条所列人员应保尽保、房源有富余的情况下,鸠江宜居公司可将公租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对象安置。同时,应按照市已出台的办法,加大租售并举的力度。

第九条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核环节。

个人或家庭需租用公租房,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村居)或鸠江宜居公司进行申请,也可登录皖事通线上申请,原则上不再进行年度复审。

企业申请租用企业公寓,持《鸠江区企业公寓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经办委托书(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到鸠江宜居公司或登录平台申请,原则上不再进行年度复审。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条  合理制定基础租金标准,实施公租房弹性租金标准,具体的租金价格由鸠江宜居公司组织测算后,统一报送市宜居投资(集团)公司,由市宜居投资(集团)公司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审核并适时公布。鸠江宜居公司可以根据租赁房屋区域内市场行情,在弹性租金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出租价格。

第十一条  对于已装修升级的公租房,在基础租金的基础上核算并增加配套设施费用。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出租人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承租人违约的,由鸠江宜居公司从保证金中抵扣承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并签订租赁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统一代缴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第四章  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补贴实行“租补分离、先租后补”,高校毕业生公租房补贴标准及办法参照《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芜市建〔2019114号)执行;

公租房保障对象应按合同约定先期交纳租金,对其中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保障对象,可定期持租赁合同、租金缴付凭证等通过皖事通APP线上申请或向居住地镇街(村居)申请租金补贴,经市自规局、公安局、教育局和民政局等部门数据比对后,由区相应部门、各镇街联动审核报区住建局审定,住建局审定后报区财政局核发。租金补助计算公式及补助系数如下:月补助金额=月租金×补助系数。其中: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85;符合城镇低收入标准而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70

区财政可将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符合市、区有关公租房优惠条件的企业应收租金与低保、低收入家庭核定租金之间的差额部分以及对企业优惠的部分直接补助给公租房运营机构。

第五章  退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鸠江宜居公司提请区住建局、城管局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并解除租赁合同,其行为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一)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用人单位及其入住职工、务工人员有以上情形的,由鸠江宜居公司提请区住建局、城管局取消其配租资格并收回公租房。对于特殊情况,不宜腾退公租房的,鸠江宜居公司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如再次违反规定的,由鸠江宜居公司提请区住建局、城管局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公租房,并解除租赁合同,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承租人累计拖欠六个月以上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并支付所欠缴的租金;拒不支付租金或腾退的,鸠江宜居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并腾退公租房。

第十六条  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承租人逾期不退回公租房的,由鸠江宜居公司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  将公租房运营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充分发挥镇街及村居的基层治理服务功能,将辖区内公租房纳入村居网格化统一管理,并统筹文明创建、垃圾分类、文明养狗、疫情防控、低保、低收入认定、租金补贴申请受理等工作。各镇街应协助做好租住其他镇街辖区公租房保障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在公租房集中分布的小区,由鸠江宜居公司招标运营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并参与管理;公租房零散分布在住宅小区内的,由住宅小区统一纳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及设施的维修纳入小区统一管理,并协助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办理房屋入住、退租及房租催缴等工作。

指导运营管理承接主体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提高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实施绩效评价管理,制定绩效评价标准,对公租房运营管理开展定期评价、实施动态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水平进行挂钩,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公租房运营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会同鸠江宜居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相关规定有出入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