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鸠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2-01
文  号: 鸠政〔2021〕60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2-01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鸠江经济开发区 > 综合管理部 政策咨询电话: 0553-5968321
名  称: 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鸠江区人民政府

 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鸠政〔20216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鸠江区人民政府     

20211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为加快推进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实现拿地即开工目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在体制机制上实现与长三角城市等高对接,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系统化改革。开展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耗、投资和税收等要求,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2.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3.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指导、监督,完善监管服务体系,建立标准地出让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加大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三)目标任务

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产业项目落地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2021年底前,开发区按照标准地出让的产业用地不低于新出让产业用地面积的30%,力争2022年起标准地出让的产业用地不低于新出让产业用地面积的80%

二、概念界定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至少五项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实施范围

鸠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新出让的产业用地,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及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北湾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与沈巷工业园范围内工业用地也纳入标准地范围内。本方案中标准地主要指工业用地,服务业用地可参照执行。

四、工作任务

按照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四个工作要求,重点任务主要分为出让准备、定标出让、承诺决定、对标监管四个工作阶段。

(一)出让准备

1.全面开展区域评估工作。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价等),按照区域内统一编制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出具审查意见和负面清单)或转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提供给入驻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免费共享使用。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规分局、区水务局、区科技局、区文旅局)

2.做好项目对接及土地平整工作。做好项目招引、对接工作,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出让前,实现市政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场地平整等五通一平。燃气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定标出让

1.建立控制指标体系。关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结果,制定开发区成片开发范围区域内产业项目5+2”“标准地指标体系,包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标准、能耗标准、规划建设控制性指和安全生产、工业增加值指导性指标,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信局、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投促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规分局、鸠江区税务局)

2.具体地块定标。具体地块出让前,区投促中心依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结合项目特点,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地块具体指标,并形成《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规分局、鸠江区税务局)

3.严格按标出让。将拟出让地块控制性指标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的标准地出让方案,报批后,作为公开出让条件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实施公开出让。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单位签订《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责任单位: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投促中心、区自规分局)

(三)承诺决定

按照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要求,由区发改委牵头制定完善标准地项目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对照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与区政府签订《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并予以公示。标准地受让人在符合有关条件并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相应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投促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区自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对标监管

1.加强项目监管。各相关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项目实施核查和监管,指导项目单位按照承诺标准及规划方案组织施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要求限期整改。对严重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可上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法依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记入信用档案。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专门的监管力量。(责任单位: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规分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

2.落实联合验收。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开展项目达产验收,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收入、能耗、环评等指标进行联合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在《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中对企业股权变动、不动产权转让等事宜进行限制性约定,在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企业未经政府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股权和转让不动产权,其权属变更应符合标准地项目要求。(责任单位: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统计局、鸠江区税务局、区自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3.强化信用管理措施。区发改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标准地承诺履约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开。同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规分局、区水务局、鸠江区税务局)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1月)

制定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完成区域评估工作。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1年11月-12月)

11月起,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制度,区发改委负责协调处理推进阶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及业务指导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2月下旬)

认真总结和分析评价年度开发区标准地制度实施情况,对典型和成功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重大问题;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落实区域评估经费保障,全力推进鸠江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考核

各相关区直部门围绕标准地改革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自觉履行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实施日常监管。

 

附件:1.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2.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样式)

3.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4.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5.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协议编号      

 

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甲方(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坐落: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开工,在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达产,经同意延期建设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四)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      吨标煤/万元;

(五)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                 

(六)其他指标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四)其他                       

第七条 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登记。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其他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监督,对检查提出的问题,须及时整改;

(三)乙方向第三方转让、出租、抵押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其他               

第九条 乙方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应当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指标复核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和达产复核按所属市、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其他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                                                  

(二)本协议项下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                                          

(三)协议项下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                                            

(四)其他                             

第十四条 乙方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包括: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附后)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  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2

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

(样式)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三、严格遵守《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四、本承诺未尽事宜,以《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为准。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时间:      


附件3

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芜湖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芜建审改办〔20197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深入推进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缩短工业用地落地时间,有效对接承诺制改革,全面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流程

1.出让准备。区投促中心、各载体单位要做好产业招商引资,落实工业项目意向用地单位。

2.明确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各类规划指标;区投促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准入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环境标准、能耗标准等具体要求,形成《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3.土地出让。开发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标准地挂牌出让。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将《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各部门设定标准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按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出让公告。土地成交后,土地受让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签订《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4.审批服务。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区承诺制改革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对接服务意向用地单位,配合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芜湖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芜建审改办〔20197号)及目标承诺制改革相关要求,对标准地项目提前开展审批服务工作,帮助项目尽早开工。

三、过程监管

1.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对接,清理投资项目规划、环保、能耗、安全等监管事项和操作细则。依法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潜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2.项目竣工后,由区自规分局会同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等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3.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自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合意见书;未通过达产复核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4.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竣工核验、达产复核相关要求的,按合同和协议约定予以处置。

四、监管要求

1.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检查核查机制,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均税收综合评价管理。

2.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标准地项目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戴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长:周天军  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董亚飞  区发改委主任

     员:席    区科技局局长

刘旭东  区经信局局长

                区住建局局长

谭德友  区水务局局长

   区文旅体局局长

吴成保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许章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区统计局局长

管大烈  区城管局局长

裴捷鸣  区投促中心主任

李炳华  鸠江区税务局局长

汪从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局长

   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尹祥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业务牵头单位,区发改委负责协调联络各相关区直单位,共同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


附件5

鸠江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任务

内容和要求

责任单位

1

制定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标准地改革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安排、时间节点等主要内容

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住建局、鸠江区税务局、区自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2

制定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

明确标准地出让基本要求、工作流程

区自规分局、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分局

3

完成区域评估工作

完成区域评估工作,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

开发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技局、区水务局、区文旅体局、区自规分局

4

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

完成标准地准入产业、亩均投资、亩均税收、环境标准、能耗标准等控制指标体系

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规分局、鸠江区税务局

5

项目联合达产验收

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要求,统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的联合达产验收工作

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规分局、鸠江区税务局

6

落实信用管理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对标准地项目实施实施全过程信用档案管理

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规分局、鸠江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