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鸠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4-28
文  号: 鸠政办〔2022〕15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4-2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鸠江区司法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5850248
名  称: 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鸠江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鸠江区人民政府

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鸠江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鸠政办〔202215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鸠江区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皖政办秘〔201819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芜政办秘〔2018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建立法律顾问人才库,由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区司法局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以及遴选的法学专家、律师组成

聘请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代表区政府与法学专家个人和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聘任法律顾问,可以从区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中选聘,相关事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

外聘法律顾问任期由合同约定,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法律顾问资格终止。

各单位应当自法律顾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三条  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需经司法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确定,按照本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人选推荐、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对全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遵守从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为区政府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具体法律服务内容包括:

(一)基础法律服务

1.为重大决策、重大民商事行为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4.根据需要参与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

5.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

6.草拟、修改、审核、评估、论证各类协议;

7.承办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代理服务

代理、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依委托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五)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参与重要事项的调研;

(六)申请提前解除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区政府法律顾问”等字样;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聘任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八)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及时、明确,并由本人署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履职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送区司法局

第十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本人提出辞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比照前款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利用顾问身份从事损害鸠江区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并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区司法局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案件代理经费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预算部门。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报酬包括基础法律服务报酬和案件代理报酬

(一)基础法律服务报酬

包括基础顾问费计件服务费:

1.基础顾问费为每人每年2万元,合法性审查30件及以下、研判会商等服务6次及以下、一般的口头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再另行支付报酬;

特殊人才确需超过该标准支付基础法律服务报酬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2.计件服务费结合工作强度、复杂程度予以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基础顾问服务以外的合法性审查、研判会商等服务另行支付报酬,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案件代理报酬

复议、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案件代理费和其它费用

1.各单位自行协商,协商可参照附件2

2.同一事由产生的系列案件,委托同一代理人代理的,可结合案情,参照下列原则计算,任选其一:

1)按照附表二标准,每2-3件折算为1件确定代理费;

2)按照附表二标准,计算总标的额确定代理费;

3)按照法律援助案件标准(每件1200,每2-3件折算为1件确定代理费。

3.特殊案件,可一事一议。

4.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的代理人与一审案件代理人相同的,代理费按一审代理费标准再减半确定

5.需要到市外、省外开展代理工作的,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镇街、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聘任不超过2、一类单位可聘任不超过1法律顾问。已聘任法律顾问的,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联系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未聘请法律顾问的,由区司法局委托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一类单位: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信访局、区数据资源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区征收办、区建投公司、区宜居公司、芜湖国家广告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各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办法中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在合同期内继续有效,合同履行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司法局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芜湖市鸠江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鸠发〔2019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