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鸠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0 17:03信息来源: 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鸠江区市监局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鸠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现将修改后的《鸠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鸠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鸠江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由鸠江区人民政府设立,授予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型现代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最高质量奖项。

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 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4家企业。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守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

第四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区政府质量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三)评审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授权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建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

    1、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第八条 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日常工作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区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的培育和申报推荐。

第十条 区监察部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三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适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鸠江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3年;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荣誉;

    (六)获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的;

    (三)近3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

(四)近3年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近3年内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未全面履行招商引资协议的;

    (七)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近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

(九)近3年内发生亏损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主要评审程序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本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事宜。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区政府质量奖时,应如实填写《鸠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细则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综合材料和现场评审进行排序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提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拟奖励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并对获奖企业予以30万元的奖励。区政府每年安排10万元作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改进工作和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获奖企业宣传等。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用于卓越绩效评审准则的宣传贯彻、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评审专家培训、选拔和培养、评审工作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获奖企业媒体宣传、卓越绩效管理推行先进经验调研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对推动区政府质量奖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应当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推广介绍其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其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时,必须同时标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应当持续运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追求卓越。

    第三十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奖杯和奖金,4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一条 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4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连续2年被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撤销奖项的企业4年内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由区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鸠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鸠政〔2012〕386号)同时废止。

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_鸠政〔2018〕2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