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资讯】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3-10-09 08:53信息来源: 鸠江区四褐山街道阅读次数:编辑:汪燕 字体:【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诉称其于201231日入职某建材公司,月平均工资2900元,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发放。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张某以此为由于20211130日离职。此后,张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9000元。

【争议焦点】

公司辩称张某201231日入职后,工作仅一年就离职了,后于20198月再次入职,其工作年限应从20198月开始计算。申请人仅提交了201231日至2013321日、2016625日至2021921日期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并陈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就职期间经常存在以现金发放工资的情况。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如何界定?

【案例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申请人提供的201231日至2013321日、2016625日至2021921日期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录其转账支付的工资虽然存在间断或不连续现象,但银行转账代发工资并非用人单位发放劳动者工资的唯一方式,且被申请人未举证双方在此期间发生了劳动关系解除情形。据此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231日至20211130日,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为99个月。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工作年限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向仲裁委提交关于申请人工作年限的有效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计算为10个月,解除劳动关系前月平均工资2900元,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2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