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为1105 元/人/月、1079元/人/月。
【办理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 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社区(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社区(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核对授权书以及核对平台未核查到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湾里街道民政办(社会事务办)
【联系方式】
0553-581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