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3-10-10 13:46信息来源: 鸠江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裕溪口街道办事处 字体:【  

    亚硝酸盐,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外观与食盐非常相似,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很容易被当做食盐误用,造成巨大危害。摄入亚硝酸盐量达到0.2-0.5克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克时可致人死亡。

    为进一步加强亚硝酸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将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亚硝酸盐销售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做好实名登记,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亚硝酸盐。

    三、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原料采购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自觉抵制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及其他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

    四、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如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投诉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