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移登记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5-04-26 15:26信息来源: 鸠江区裕溪口街道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公开领域

公开事项

 

受理部门

办理依据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编码)

一级事项(编码)

二级事项  (编码)

三级事项

7

户籍管理
122000000

迁移登记
122004000

迁出省外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或户政大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申请—受理—办结

1、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准予迁入证明》。

直系亲属投靠迁入(国有土地)

夫妻、子女、父母间直系亲属投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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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号))

在我市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有居民家庭户口(散居户、空挂户或集体户除外)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可申请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3、《不动产权属证书》。

父母均为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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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父母均为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外)祖父母。

申请—受理—办结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现场办结

免费

2、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及户口均已注销材料(可以网上核查到的除外);

3、(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父母《结婚证》;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不动产权属证书》。

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国有土地)

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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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号))

公民以购买、继承、租赁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其他产权共有人现场签署放弃户口迁移的书面报告(产权共有人为非直系亲属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租赁公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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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号))

公民以购买、继承、租赁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申请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

租赁非公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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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号))

公民以购买、继承、租赁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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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未成年人购房迁移入户,需由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申请—受理—办结

1、《不动产权属证书》;

现场办结

免费

2、父母或监护人申请书;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或监护人与产权人关系材料。

产权人不办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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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申请—受理—办结

1、《不动产权属证书》;

现场办结

免费

《不动产权属证书》产权人暂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可经产权人同意,其夫妻另一方、父母、成年子女可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其他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移。

2、产权人同意其直系亲属落户的声明报告;

 

3、产权人和申请人的直系关系证明;

 

4、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合法稳定就业迁入(国有土地)

工作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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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号))

因工作调动、录(聘)用、务工经商或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或批复。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录(聘)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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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号))

因工作调动、录(聘)用、务工经商或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务工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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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号))

因工作调动、录(聘)用、务工经商或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3、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

4、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或纳税证明;

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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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号)

因工作调动、录(聘)用、务工经商或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3、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兴建公益事业证明;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人才引进迁入(国有土地)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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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表彰证书或文件;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其他紧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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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号)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含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等;

3、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集体土地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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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1号)

在我市乡村拥有集体土地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具有居民家庭户口(散居户、空挂户或集体户除外)的人员,准予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及同户成年子女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现场办结

免费

2、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被投靠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证明材料;

4、被投靠人与投靠人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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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学校出具的接收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录取通知书;

3、学校出具的接收证明(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提供)。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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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迁移材料。

申请—受理—办结

1 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省内);《户口迁移证》(省外);

现场办结

免费

2、居民身份证;

3、录取通知书;

4、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及同意入户证明(跨年度的提供);

5、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的提供)。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

户口系院校学生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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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应当将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

申请—受理—办结

1 学校提供的毕业生花名册、户口专管员身份证件(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的提供);

现场办结

免费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办理的提供);

3、毕业证;

4、就业报到证和单位接收证明(迁往就业地的提供);

5、毕业超过两年的,还需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

户口在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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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和单位接收证明;

4、毕业超过两年的,需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户口准迁证。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

迁入入学前户口迁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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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未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或登记公共集体户。

申请—受理—办结

1、原户口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申请人《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3、毕业证;

4、可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迁入现工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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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未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或登记公共集体户。

申请—受理—办结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现场办结

免费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

4、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

5、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

迁入现实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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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未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或登记公共集体户。

申请—受理—办结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现场办结

免费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

4、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

5、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迁入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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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未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或登记公共集体户。

申请—受理—办结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内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现场办结

免费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

4、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介绍信。

退学和被开除学籍户口迁移

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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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申请—受理—办结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办理的提供);

现场办结

免费

2、学校或教育部门作出的退学或转学、开除的处理决定或肄业证。

迁入原迁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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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学生,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申请—受理—办结

1、学校或教育部门作出的退学或转学、开除的处理决定;

现场办结

免费

2、《户口迁移证》(省外迁入的提供);

3、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

5、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离婚户口迁移

申请迁出而不具备迁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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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同一户上,离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离婚手续及房屋权属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离婚一方申请迁出而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挂靠在公共集体户。

申请—受理—办结

1、申请人申请;

现场办结

免费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4、不具备迁出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

应当迁出而不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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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户口应当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以经告知后将其户口挂靠公共集体户。

申请—受理—办结

1、申请人申请;

现场办结

免费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4、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5、派出所调解书及告知情况说明。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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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告知后,按照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随有抚养权的一方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申请人申请;

现场办结

免费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4、离婚双方现场签署的关于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协议书(协商一致的出具);

5、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6、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迁往集体土地区域提供)。

非婚生子女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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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随母入户,《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或《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信息、随母入户后其父母仍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迁移至父亲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申请—受理—办结

1、父、母协商一致的申请;

现场办结

免费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迁往集体土地区域提供)。

家属随军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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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军队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可以在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受理—办结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现场办结

免费

2、军队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批复;

3、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

4、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户口迁移

告知后拒不迁出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或户政大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申请—受理—办结

1、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书面申请;

现场办结

免费

2、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公有房屋租赁证明;

3、派出所户口迁移告知书。

不具备迁出条件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或户政大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皖公通〔2021〕20号)

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申请—受理—办结

1、申请人申请;

现场办结

免费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