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基本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因遭遇意外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标准】
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确定,单次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低保标准的2—6倍,各县市区可细分相应档次,视情给予救助。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核对授权书以及核对平台未核查到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由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事由声明材料,并填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审核。镇(街道)受理申请材料后开展入户调查,认定符合条件的,视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区民政局对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完成审批后反馈镇(街道)。对符合条件的,委托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救助金额在2倍低保标准以下的,可以委托镇(街道)审批,镇(街道)应将审批决定报区民政局备案。
【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民政办)
【联系方式】
0553-5855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