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30 15:02信息来源: 鸠江区官陡街道阅读次数:编辑:吴婷婷 字体:【  

各镇(街)民政办(社会事务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省、市社会救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有关救助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方面

(一)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单独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对于患重特大疾病居民申请低保时,可依据《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核定家庭收入及其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规定,在家庭收入核定时:

1、重病患者在患病期间不计算其收入(本人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据实核算);重病患者确需陪护的,提供陪护服务的家庭成员按实际收入核算,一户仅限一人。

2、自付医疗总费用按实际治疗所需的全部费用计算。

(三)对于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服刑,另一方失踪或长期失联等情况下,其子女申请低保,应由其现居住地镇(街)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协助该家庭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召开了解情况的周边邻居(不少于5户)听证会,听证无异议后,由镇(街)出具证明,并由镇(街)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镇(街)民政部门根据证明,对于符合低保条件且超过16周岁的子女可单独审核上报;对于不满16周岁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可申报为特困供养人员。若子女能与其父母一方取得联系,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对于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因病或因残,事实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因其他原因未鉴定的家庭,在申请低保时,应由其现居住地镇(街)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并召开了解情况的周边邻居(不少于5户)参加的听证会,听证无异议后,由镇(街)出具证明,并由镇(街)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镇(街)民政部门根据证明,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计算其本人收入(有固定收入除外)。

(五)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工商登记行为,但未登记注册公司或企业的,不属于“企业法人”。

二、临时救助方面

(一)根据临时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为当地低保标准的2-6倍的规定,将救助上线标准由3816元提高至4000元。同时对救助金额在救助上线标准60%以下(即标准在24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由镇(街)审批,在5日内办结,审批决定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各镇(街)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金额的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急难型救助对象可以以现金方式及时救助。

三、医疗救助方面

1、在医疗救助申请受理时,户籍是芜湖市区内且在本市居住的(仅限区,不包括县),按居住地办理; 户籍在我区,但不在本市内居住的,在我区办理;户籍不是芜湖市区,在本市内居住的,回原户籍地办理。

2、在认定重病时,需要注意任何等级的高血压均不能认定为重病,呼吸衰竭认定为重病,类似间质瘤、脑膜瘤等无法界定是否为恶性肿瘤的疾病,依照以下标准界定:一是治疗过程是否有化疗;二是是否在服用药品格列卫;三是是否为高危级,符合以上三项任何一项的,认定为重病。

3、在计算门诊费用时,所有患重病的患者全门诊费用列入救助,非重病的低保户在住院期间产生的门诊费用可以和住院费用一并列入救助;重病患者的外购药可以列入救助,但须在用药目录范围内且在本市定点药房购药并提供购药电子小票清单、发票或收据、医生处方。

4、在结算救助费用时,救助对象的化验费、检查费票据都不列入救助范围;对医疗票据中含化验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且医保已报销无法区分时,个人承担部分予以救助,对医保无法报销的票据中的化验费、检查费不列入救助。(以上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5、医疗救助中的收入核定与低保的收入核定标准一致,工种及各行业指导价位均参照低保收入核定。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