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失业服务科,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
三、服务对象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连续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有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累计6个月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累积6个月以上,且连续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连续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有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累计6个月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累积6个月以上,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的就业岗位且不挑不拣、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四、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4);
2.连续登记失业时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
3.其他有关单位工作经历证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等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向户籍地社区(村)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村)初审合格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街道(乡镇)复核并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区人社部门将审核完成的材料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市、县两级审批制度,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批和管理,县人社局负责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批和管理。
六、联系咨询电话:0553—399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