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关于警告行政处罚公示的相关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 第45号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