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机构名称:鸠江区法律援助大厅
地址:鸠江区官陡街道九华北路鸠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原鸠江区信访接待中心1楼
电话:0553-585534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1. 法律援助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提出民事行政法律咨询的途径和方式,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法律服务网以及12348小时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安排专人解答咨询,满足受援人通过来访、电话、信函和网络等咨询途径提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咨询的需要。
2. 承办人员基本要求
(1)解答咨询前:
1)对于信函方式咨询,应先对收到的书面咨询事项进行审查,区分不同情况,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来访、电话或网络方式咨询,应登记受援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倾听受援人陈述, 问清事实经过和受援人的诉求。如受援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应在咨询记录上载明。
(2)解答咨询时:
1)若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2) 若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为受援人提出法律建议;
3)若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受援人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
(3)咨询结束后:
1)做好主要咨询信息记录工作。条件允许的地区,可采取电子化手段记录咨询活动;
2) 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当时答复的,可约期办理;
3)对案件咨询,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4)若受援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视情提供上门服务。
(3)解答信函方式咨询时,承办人员还应当做到:
1)咨询事项较为简单的,直接书面回复或电话联系受援人,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解答法律问题;
2)咨询事项较为复杂的,书面回复或电话联系受援人,建议其携带相关材料就近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当面咨询,或者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4)解答网络方式咨询时,承办人员还应做到:
1)对于留言咨询问题,应在 24h 内进行解答;
2)对于在线即时咨询问题,应在 5h 内进行解答;
3)对用户所提问题暂时无法答复的,可约期答复。
二、安徽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法律咨询热线:12348
安徽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由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管理,实行省级集中统一服务,面向社会公众提供7×24小时全时段的集法律咨询、办事咨询、投诉建议等业务为一体的一站式、全天候免费法律服务。
咨询内容涵盖法律法规和基本司法行政业务,包括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民事、刑事及行政管理等法律问题,涉及就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障等多个民生领域。
鸠江区法律援助咨询热线:0553-5855341
法律援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 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中国法律服务网,安徽法律服务网
安徽法律服务网(12348安徽法网)
通过自助式、电商式、互动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仲裁、安置帮教、远程会见、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考试等10项自助式服务。
安徽法律服务网(12348安徽法网)
网址:http://ah.12348.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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