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贝顿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8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批复文号:鸠水[2024]67号 项目统一代码:D340207S2024-0005-001
安徽贝顿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安徽贝顿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生产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对你单位混凝土生产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安徽贝顿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芜湖鸠江区二坝镇长安社区北环路,从厂区内水塘取水进行生产。
二、同意本项目取水方案。本项目水源为厂区内水塘地表水,年取水量2.62万m3。取水口位于安徽贝顿建材有限公司厂区水塘东岸(坐标东经118°18′24.64″,北纬31°22′55.30″)。
三、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强化各项水资源节约措施,确保用水指标符合水利部、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项目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你单位取用水应服从鸠江区水务局的监督管理,依法取水,合理用水,年底前向鸠江区水务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鸠江区水务局批准。
五、你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你单位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
六、你单位应及时向鸠江区水务局提供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七、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本决定自行失效,你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
八、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水务局或者鸠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