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鸠江区2024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镇街、开发区、区级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
根据《芜湖市2024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文件要求,区河长办起草了《鸠江区2024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4年7月24日下午下班前书面反馈区河长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葛文景 联系电话:5879039
附件:鸠江区2024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
鸠江区2024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征求意见稿)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快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责”“有能有效”,为建设现代化美好鸠江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统筹调度
1.增强履职能力。落实河湖长巡查履职提醒机制,通过召开总河长会议、签发总河长令、组织工作述职、加强工作调度、部署专项行动等,充分运用“四下基层”工作方法,担责负责、履职尽责。落实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河湖长制工作培训,提升各级河湖长的履职能力。(牵头单位:区河长办,责任单位: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2.强化督查激励。完善区级河湖长制年度考核方案,优化考核方式和指标体系,增强考核工作科学性、精准性,推动落实刚性要求。加强河湖长制督查暗访,开展专业化、常态化监督检查,跟踪督导问题整改。对河湖长制推行力度大、成效明显的镇街、开发区予以激励。(牵头单位:区河长办,责任单位: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二、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
3.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在8.83亿立方米以内,其中非常规水源利用量不低于30万立方米。2024年底前完成县域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任务。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水资源全流程监管机制,加强用水统计管理。(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住交局)
4.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强化节水管理,推进节水规划、节水型企业建设等,持续推动用水方式向节约集约转变。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水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社会节水意识。(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住交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5.严格地下水管理保护。落实地下水总量、水位“双控”,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控地下水审批。依据省市地下水水位监测平台,强化定期通报、技术会商、约谈机制,加强通报后续监管,保障地下水管控要求落实落地。(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
三、严格水域岸线管控
6.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开展河湖基础数据梳理复核,建立全区河湖名录。加强河湖岸线功能分区管理及用途管制,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无照经营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住交局、区市监局)
7.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排查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的河湖、纳入安徽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并向农村河湖、水系延伸,建立健全河湖“四乱”问题台账,依法依规推进问题整治。开展长江等重要河湖岸线利用专项整治,查清岸线利用现状,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8.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公告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加强视频监控系统运用,提高“人防+技防”监管水平。加强源头治理,实行采砂船只集中停靠制度,及时拆解取缔“三无”非法采砂船只。强化涉砂船舶建造管理,加强船舶生产企业订单排查,定期核查船舶生产企业订单情况,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改装采砂船舶。(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鸠江公安分局、区住交局、
区工信局、区市监局)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
9.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90%整治任务,完成重要支流(青弋江)入河排污口70%整治任务。开展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回头看”,完成一、二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核定。启动长江一、二级支流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工作,编制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整治方案并推进实施。(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住交局)
10.强化城乡污水治理提质增效。扎实开展城市污水管网整治攻坚行动,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提高到50%左右。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三年行动。(牵头单位:区住交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11.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强码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收集设施、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运行监管,强化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提升船舶污染物“船一港一城”协同治理能力。推进绿色智能船舶试点,加快电池、LNG、甲醇、氢等绿色智能船舶技术研发,推动绿色智能船舶在合肥港一芜湖港定点航线、引江济淮工程、公务船等领域试点应用。(牵头单位:区住交局、区工信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12.强化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集成推广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加快推动畜禽粪污由“治”向“治用兼顾、以用为主”转变,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4%。持续推进农村改厕工作,提升农村改厕与长效管护效能。(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五、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
13.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开展污水直排河湖问题排查,推进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强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和监测预警,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省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区住交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
1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善农村“千吨万人”、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核查区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加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动态更新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年度评估工作。(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住交局)
15.加强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行动,提升家庭厨余垃圾分类准确率,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5%。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提升市场化作业服务质量,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至83%以上。(牵头单位:区城管局,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交局)
六、加强水生态治理修复
16.深入实施长江“十年禁渔”。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坚持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与常态化联动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违法违规垂钓及市场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开展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重要栖息地调查和禁渔效果评估,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和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物种保护,科学规范增殖放流活动,推进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鸠江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住交局、区市监局)
17.加强水土流失防治。落实差别化预防保护,启动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评估,推动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在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18.加强湿地修复保护。配合省林业局推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立法及《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出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制,组织鸠江区湿地保护规划修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19.加强生态流量管控。将河湖生态用水保障纳入河湖长制,严格按照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目标及保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落实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强化生态流量保障形势研判会商和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20.实施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持续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加强绿色矿山建设,配合省自然资源厅推广绿色矿山管理平台应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21.高标准建设幸福河湖。完成年度幸福河湖建设任务,谋划推进河湖长制“能效”提级建设。(牵头单位:区河长办,责任单位: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七、加强工作保障
22.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健全河湖长制问题发现整治机制,推进落实河湖治理与管护协同、省地联保协作、联合河湖长制、“河湖长+检察长”等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有效衔接,凝聚河湖保护合力。(牵头单位:区河长办,责任单位: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区检察院)
23.提升基础工作质效。开展新一轮区级“一河(湖)一策”编制,完成莲花湖鸠江片区健康评价任务,同步建立健康档案。强化水质水量监测成果对河湖长制工作支撑作用。(牵头单位:区河长办,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
24.推进智慧河湖建设。整合河湖数据资源,实现数据“一数一源”和应用系统纵向贯通、横向协调。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技术,开展河湖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处置“四乱”问题,进一步提升河湖管护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区河长办、区水务局)
25.强化宣传引导。将河湖保护教育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水法宣传月等时间节点,深入开展区情水情、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以“七进”(进党校、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方式进一步加大河湖长制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熟悉河长制工作,提升全社会共同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参与,开展河湖长制满意度调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民间河长、基层巡河员护河员作用,推动共治共管共建共享。(牵头单位:区河长办,责任单位: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