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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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3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2.5专家组
2.6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应急准备
3.1责任落实
3.2应急预案
3.3汛(旱)前检查
3.4工程准备
3.5应急物资
3.6培训演练
3.7宣传教育
3.8社会动员
3.9信息化支撑
4监测预报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条件
5.3响应启动
5.4响应措施
5.5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6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7社会动员
5.8信息报告及发布
5.9响应终止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保障
6.5电力保障
6.6资金保障
6.7技术保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7.2总结评估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区、镇街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鸠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总指挥,区委副书记、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区委常委任副政委,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区长任第一副总指挥,分管水利部门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任总顾问、区人大、政协领导任顾问。各副区长,区人武部、省无为大堤长江河道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住建交通局、鸠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各镇街、鸠江经济开发区,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城市管理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鸠江交警大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无为大堤裕黄管理所、省无为大堤二坝长江河道管理所、区水利机电排灌站、区河道管理所(区长江河道黄砂管理所)、市河湖管理处城北管理所、区沈巷镇水利站、区二坝镇水利站、区汤沟镇水利站、区白茆镇水利站。
2.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为区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并实施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发生全区性大洪水时,根据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简称“一办十二组”:
1、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住建交通局、区水务局参加,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统一发布气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和水文信息。负责起草重要文件、会议纪要、新闻通稿、汇报总结等材料。
2、综合保障组:区水务局牵头,区住建交通局、鸠江公安分局等单位参加,全面负责防洪排涝、防洪调度、发布预警及抢险工程技术协调指导工作。
3、抢险救援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务局、鸠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负责抢险队伍的统一调配,协调解放军、武警及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援。
4、转移安置组:区民政局牵头,区住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配合镇街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安置点保障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
5、社会管控组:鸠江公安分局牵头,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发改委参加,负责社会面治安、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等管控。
6、运输保障组:区住建交通局牵头,鸠江交警大队参加,负责保障物资通道畅通,通航水域航行安全,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和水下抢险救援力量。
7、抢险物资组:区水务局牵头,区工信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参加,负责应急抢险物资设备的调配、运输,保障抢险物资的供给。
8、后勤保障组:区政府办牵头,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参加,负责筹备、调集生活类物资,保障群众及抢险人员正常生活供给。
9、通信保障组: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住建交通局、区数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通信设施抢险,保障通信畅通。
10、志愿服务组:区委组织部牵头,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参加,负责组织党员干部参加救援、灾后生活救助和组织志愿者参加救助等工作。
11、卫生防疫组:区卫健委牵头,区工信局、区住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指导受伤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和疫情防控工作。
12、舆情监测组: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宣传报道,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加大宣传力度。
13、执纪督导组:区纪委监委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委督查室参加,对灾害防范工作纪律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3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参加防汛抗旱的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执行防汛抗旱纪律的情况。
区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党员干部参加救援、灾后生活救助和组织志愿者参加救助等工作。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防洪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洪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保障防汛抗旱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动用指令,负责区级粮油应急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负责教学场地统筹使用。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和通信设施抢险工作。
鸠江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市监局负责汛期食品安全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区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芜湖市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交通局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协调在建工程单位组建抢险应急队伍参与抢险。
区住建交通局及鸠江交警大队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负责防汛物资日常管理和调配。
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A级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调运上级下拨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各责任主体,做好各类广告设施(设备)防洪排涝隐患的检查、检修及加固工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协助防汛抗旱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的互联互通。
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建民工抢险队,备足防汛抢险机械。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鸠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办事处)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2.2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河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它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3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镇街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当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4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5专家组
区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6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应急管理、水务、农业农村、住建交通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务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汛(旱)前准备
3.1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应急预案
各镇街各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3.3汛(旱)前检查
各镇街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3.4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应急物资
3.5.1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区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区直管的河道、堤防、闸坝及水利枢纽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区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3.5.2物资调拨
(1)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区级储备的防汛物资须逐级申请,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办向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命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区防办反馈调拨情况。
(4)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3.6培训演练
各镇街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开展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宣传教育
各镇街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社会动员
各镇街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3.9信息化支撑
各部门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检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4监测预报预警
4.1监测预报
区水务局负责掌握水情、旱情及时发布,负责向市气象局收集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区住建交通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2预警发布
区水务局负责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3.1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务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江河湖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江河湖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鸠江分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4)区住建交通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市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5)区文旅体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区级宣传平台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7)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务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掌握重要江河湖洪水预报;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区住建交通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江河堤防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及时开机排涝。
4.3.3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务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3)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区住建交通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6)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7)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4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水务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3)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5.2响应条件
5.2.1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长江干流凤凰颈闸下水位接近13.2米,或弋矶山水位接近11.2米,或青弋江、裕溪河、牛屯河、江心洲、外护圩有1处达到警戒水位。
(2)青弋江、裕溪河、牛屯河或江心洲、外护圩出现一般险情。
(3)全区2个以上镇街发生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全区产生影响。
(5)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时。
(6)全区发生轻度干旱。
(7)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2.2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长江干流凤凰颈闸下水位达13.2米或弋矶山水位达到11.2米,并呈上涨趋势;或青弋江、裕溪河、牛屯河、江心洲、外护圩中2处及以上达到警戒水位。
(2)青弋江、裕溪河、牛屯河、江心洲、外护圩等重要河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全区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全区产生较重影响。
(5)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时。
(6)全区发生中度干旱。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2.3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长江干流凤凰颈闸下水位达14.2米,或弋矶山水位达12.2米,并呈上涨趋势;或青弋江、裕溪河、牛屯河、江心洲、外护圩有1处达历史最高水位或超保证水位。
(2)青弋江、裕溪河、牛屯河、江心洲、外护圩等重要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全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全区产生严重影响。
(5)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可能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时。
(6)全区发生严重干旱。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2.4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长江干流凤凰颈闸下水位达到15.2米,或弋矶山水位达12.87米,并呈上涨趋势;或青弋江、裕溪河、牛屯河、江心洲、外护圩中2处及以上达历史最高水位或超保证水位。
(2)青弋江、裕溪河、牛屯河、江心洲、外护圩等重要河流堤防出现特大险情。
(3)全区发生特大干旱,即全区受旱面积达到或超过20万亩,或全区缺水人口达到或超过4万人。
(4)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5.3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5.4响应措施
5.4.1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主任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领导和市防办。区防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防办主任坐镇区防指指挥。
(2)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各镇街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办事处)和区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办事处)应立即组织抢险。
5.4.2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坐镇区防指负责指挥。
(2)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防指。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镇街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4.3Ⅱ级响应行动
(1)在市防指的指导下,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区防指,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汛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坐镇区防指负责指挥。
(2)镇街防指视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受灾地区的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联系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镇街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镇街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区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按程序向市防指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5.4.4Ⅰ级响应行动
(1)在市防指的指导下,区防指政委或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防汛应急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政委或总指挥坐镇区防指负责指挥。
(2)区防指协调民兵及各单位抢险队抗洪抢险、应急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镇街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区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5.5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5.1江河洪水
(1)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区水务局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5.2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以及铁路等相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轨道交通、隧道、下穿通道、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当出现城市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5.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5.6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6.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6.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6.5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6.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7社会动员
5.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7.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8信息报告及发布
5.8.1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8.2信息发布
涉及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同志审签。
5.9响应终止
当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镇街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6.1.1应急队伍
(1)镇(街)、村(社区)整合辖区民兵、消防救援站人员、公安干警、森林防灭火人员、企事业单位青壮年干部职工等组建基层应急队伍,承担辖区巡查和突发灾情险情先期处置工作。(2)镇(街)按不少于50人、村(社区)按不少于15人的标准分别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区防指统一基层应急队伍外观标识和服装,提升队伍荣誉感。(3)镇(街道)应为参与一线巡查的防汛责任人和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为参与抢险救援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2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级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6.3通信保障
各镇街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6.4交通保障
住建交通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通航、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6.5电力保障
电力、能源等管理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6.6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7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利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平台并动态更新,与区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7.1.1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1.3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镇街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镇街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1.4灾后恢复重建
区防指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5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2总结评估
区防指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各镇街防办应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8.1.2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8.1.3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8.1.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5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8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9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8.1.10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8.1.11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12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3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4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5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镇街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
8.3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区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