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产业新兴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参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T 5030-2023)、《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芜保租办〔2024〕1号)相关要求,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二、已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统一悬挂项目公示标牌,标牌由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运营单位、项目建成套数、项目认定时间等信息组成。(标牌尺寸:40*60cm)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改建类特别是非居住房屋改建类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开展项目认定时,要重点核实项目改建手续,督促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履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消防审验等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认定(已认定的撤销项目认定),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