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关于江北自搭水井是否违规问题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因此用于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的自搭水井并不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