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鸠江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好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现将《鸠江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鸠江区财政局 鸠江区民政局
2023年4月4日
鸠江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好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及时有效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省、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由区民政局按照镇(街道)人口数量、上年度临时救助支出、资金结余情况等因素,采取预拨方式下达镇(街道)的临时救助资金,用于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以及紧急情况下对困难群众开展先行救助。
第三条 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以及拟救助金额在镇(街道)审核确认权限以内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对拟救助金额超出镇(街道)审核确认权限的救助申请的确认工作,同时加强对镇(街道)的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的原则;
(二)坚持及时高效、先行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适用对象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以及遭遇紧急情况需要实施先行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具体范围参照《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救助标准。由镇(街道)对困难家庭(个人)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综合评估,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予以确定,报镇(街道)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审核确认,原则上单次救助标准不超过低保标准的2-10倍。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及先行救助金,由镇(街道)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发放。
第八条 根据《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第十条,困难家庭出现出现重大变故,特别困难,救助金额超出镇(街道)审核确认权限的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视情况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临时救助。同一事项,镇(街道)和区民政局不得重复救助。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九条 救助方式参照《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条 镇(街道)负责其审核确认权限内的临时救助金发放,区民政局负责拟救助金额超出镇(街道)审核确认权限的救助金发放。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根据各镇(街道)人口数量、上年度临时救助支出、资金结余情况等因素,每年年初从当年临时救助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备用金拨付各镇(街道),年终与各镇(街道)进行核算。备用金使用不足时,由各镇(街道)提前向区民政局申请,区民政局根据其临时救助开展等情况给予补充,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各镇(街道)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坚决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镇(街道)财政所对临时救助备用金要优先拨付,确保急难家庭及时得到救助,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镇(街道)要积极、合理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应救尽救,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作用,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及资金落实到位。如发现备用金公款私存的、管理公私不分的、不能专款专用的、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展救助或因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形,将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