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全行业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我市旅游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市旅游管理部门及涉旅企业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气象灾害采取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旅游行业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尽量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及涉旅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应对气象灾害实行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领导负责制。市旅发委成立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旅发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行业监管副主任担任,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市旅发委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管理处,王雅宁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相应成立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旅游行业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助工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的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市旅发委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完成市旅发委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各处室职责
办公室:负责做好内外协调联系、公文处理、文字材料、报告发送、值班安排、接待、会务等工作;做好应急设备物资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赈灾资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等工作;负责应急期间相关来访人员的接待和政策咨询,协助处置群体上访和做好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
监管处:负责组织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做好游客的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市场处和政策法规处: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收集、整理、报道表彰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等工作。
规划发展处:负责准确掌握、汇总旅游行业的受损情况;收集、汇总受伤、受困游客的构成现状和求救求助信息;对全市旅游行业的损失进行统计评估。
旅游质监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游客被困、伤亡、失踪的救援及善后处理等保障工作。
2.5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辖区内旅游气象灾害的处置工作。接到发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展开救援救助;收集汇总涉旅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在发生涉旅突发事件后1个小时内,立即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主要包括发生地点、时间、性质、初步原因、施救进度、意见和建议等内容;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报告现场处置和损失情况;涉旅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3日内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2.6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涉旅企业职责
2.6.1各旅行社要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接到旅游团队发生灾害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和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和资料,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援救助工作,并随时报告施救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好游客的善后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2.6.2各星级饭店要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具体情况,立即请求当地公安、消防、质监、卫生医疗等相关部门派人救援,同时,边组织现场施救,边向行业主管单位和当地安监、旅游等部门报告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好游客的善后工作。
2.6.3各A级景区要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发生气象灾害后,要立即请求当地公安、消防、交通、水务(海事)、质监、卫生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派人救援,同时,边组织现场施救,边向行政和行业主管单位以及当地安监、旅游等部门报告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好游客的善后工作。根据要求,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资金保障,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要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 物资储备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物资的储备,完善调运机制。
3.3 应急队伍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要确定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灾害报告等工作。
3.4 预警准备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旅游行业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5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及时传递气象预警信息,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涉旅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监测预警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调联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根据气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调整旅游工作部署。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灾情,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
5.2 响应启动
当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市旅游行业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预警信息以专报的形式发送到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涉旅企业,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3 分部门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指导各涉旅企业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5.4 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和涉旅企业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1 干旱
要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4.2 暴雨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及时发布的暴雨预警,加强与水务、国土、住建、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指导全市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涉旅企业开展防汛抢险、地质灾害防范和抢险,对因暴雨灾害滞留的旅游者向相关涉旅企业提出相应的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5.4.3 暴雪、低温、冰冻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及时发布的雪灾、低温、冰冻等预警,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旅游车辆做好防冻和防滑措施,维护好旅游交通秩序,保障旅游交通安全。做好景区、宾馆等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巡查养护、调配等应急处置工作。
5.4.4 寒潮、霜冻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及时发布的寒潮、霜冻预警,督促和指导涉旅企业积极采取防寒救助措施。
5.4.5 大风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及时发布的大风预警,指导督促景区高空缆车、水上游览、旅行社旅游团队运行等采取防护措施,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景区等涉旅企业开展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5.4.6 高温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及时发布的高温预警,指导旅行社等涉旅企业合理安排游客行程,做好防暑工作,并组织做好中暑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景区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5.4.7 大雾、霾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及时发布的大雾和霾预警,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车辆的指挥和疏导,加强道路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5.4.8 雷电、冰雹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及时发布的雷雨、冰雹预警,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
5.5 现场处置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旅游行业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办的指导下,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各涉旅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的指导下,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旅游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游客等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可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7 信息公布
旅游行业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旅游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经市旅游行业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同意,启动应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灾后当地的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内交通等基础设施,早日恢复正常的旅游经营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向上级争取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同时力争建立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旅游行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旅游管理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旅游管理部门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上级旅游管理部门。
7 预案管理
7.1 本预案是市旅发委指导旅游行业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业应对气象灾害专项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7.3 各涉旅企业单位应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4 本预案由市旅发委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奖励
8.1.1 对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 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标准
相关数据应以国家级气象台站提供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