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

发布时间:2024-05-31 17:04信息来源: 鸠江区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韦光政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 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现就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如下:

一、 优待对象范围

(一) 烈士的子女。

(二) 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三) 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四) 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

(五)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六) 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下 同)消防员。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 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 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二、 教育优待措施

(一) 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

1.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具体办法可参照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

(三) 在义务教育方面。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

(四)在学前教育方面。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三、有关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优待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认真做好消防救 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的实际举措,是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消防救援英模精神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优待对象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 高度负责,准确掌握优待对象信息。应急管理局将建立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信息数据库。

(三) 严格要求,抓好优待政策贯彻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申请减免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