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禁燃区范围
我市市区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窑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三、改燃期限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以外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50%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乡镇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
(二)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改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新、改建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力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四、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生产、销售、燃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煤炭,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改燃期限之后,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相应的高污染燃料。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发改(物价)、财政、经信、环保、规划、住建、城管、工商、质监、安监、食药监、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五)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高污染燃料整治,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污染燃料改燃鼓励性政策。
(六)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告规定,重新划定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芜政〔2010〕20号)同时废止。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